【关键词】
建设工程合同、竣工结算、逾期答复、再审申请驳回
【裁判要点】
本案的裁判要点包括:1.交大公司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是否应作为最终结算依据;2.《云岭报告》是否可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
【基本案情】
成都西南交通大学设计研究院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大公司)与云南新钢综合物流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钢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交大公司主张,根据《EPC合同》的约定,新钢公司收到竣工结算资料后三十日内不予答复,即视为认可交大公司的竣工结算资料,应以此为据进行结算。新钢公司则辩称,专用条款对结算程序有另行约定,且交大公司未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交大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再审事由,驳回交大公司的再审申请。
【总结】
本案是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涉及竣工结算资料的认定和结算依据问题。交大公司主张新钢公司逾期未对竣工结算资料进行答复,应视为认可其提交的结算资料。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根据《EPC合同》的专用条款,并无新钢公司收到竣工资料后须三十日内答复及逾期答复视为认可的内容。此外,新钢公司在回复中已表明不认可交大公司提交的资料为完整竣工资料。因此,法院认为双方并无将交大公司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作为最终结算依据的意思表示,一、二审法院的认定并无不当。
关于《云岭报告》的效力问题,法院认为,该报告并非最终审定报告,且无证据证明新钢公司已认可该报告作为结算依据。因此,法院不支持交大公司以《云岭报告》作为结算依据的主张。本案体现了法院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对合同条款的严格解释和证据的细致审查,确保了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公正的保护。通过本案,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司法导向,即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审理案件,确保程序公正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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