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逾期付款利息、工程款支付、再审申请驳回
【裁判要点】
本案的裁判要点包括:1.石阡银河公司是否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2.案涉鉴定意见是否有误。
【基本案情】
石阡银河公司因与重庆天生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石阡银河公司主张案涉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未成就,不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且认为案涉鉴定报告未参照现场实际施工量进行鉴定,存在错误。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石阡银河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及第十一项规定的再审事由,驳回石阡银河公司的再审申请。
【总结】
本案是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涉及逾期付款利息和工程款支付问题。石阡银河公司不服二审判决,主张不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并认为鉴定意见存在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案涉项目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符合办理结算条件,且重庆天生公司未欠付下游施工队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已履行开具建安税务发票的绝大部分义务。关于竣工备案时间,法院认为石阡银河公司已实际占有并使用案涉项目,应承担一定责任。因此,二审法院支持重庆天生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并无不当。至于鉴定意见,一、二审法院已组织双方质证,并通知鉴定机构人员到庭接受询问,石阡银河公司未能提供足以推翻鉴定意见的证据,故再审申请理由不予支持。本案体现了法院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对合同履行、违约责任和鉴定意见审查的严格标准,确保了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公正合理的保护。通过本案,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司法导向,即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审理案件,确保程序公正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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