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保障、民事权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裁判要点】
本案的裁判要点集中在甲公司是否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2020)川民终1499号案件诉讼,以及其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基本案情】
江西某分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甲公司主张因不能归责于自己的原因未能参加(2020)川民终1499号案件的诉讼,请求撤销该判决并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乙公司和丙公司则辩称甲公司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了解乙公司与丙公司的纠纷,且有时间、有条件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2020)川民终1499号案件诉讼,甲公司非因不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因此,甲公司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裁定撤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川民撤1号民事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起诉,并退还甲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总结】
本案是一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甲公司主张因程序错误未能参加相关诉讼,请求撤销已有的民事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查明,甲公司实际上了解相关诉讼情况,且有能力参加诉讼,因此其未参加诉讼非因不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法院认为甲公司的起诉不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定受理条件,故驳回其起诉,并退还了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案体现了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受理条件的严格审查,确保了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和效率,同时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本案,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司法导向,即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审理案件,确保程序公正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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