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再审申请、鉴定范围、逾期付款利息、违约责任
【裁判要点】 本案的裁判要点包括:1.案涉“9张出库单”是否应纳入鉴定范围;2.原审判决对甲供材超领问题的认定是否正确;3.石油化工公司是否应支付建设公司工程款利息;4.建设公司是否应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5.石油化工公司主张的维修款和水费等费用是否应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
大连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油化工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石油化工公司主张原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予再审。石油化工公司提出多项再审理由,包括对出库单鉴定范围的异议、对甲供材超领问题的认定、对逾期付款利息的支付、对建设公司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等。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石油化工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之情形,驳回石油化工公司的再审申请。
【总结】
本案是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多项复杂的争议焦点,包括鉴定范围、甲供材超领问题、逾期付款利息、违约责任等。最高人民法院在审查中认为,石油化工公司提出的再审理由均不成立。关于出库单的鉴定问题,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对未予鉴定的出库单的处理并无不当;关于甲供材超领问题,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根据鉴定意见认定建设公司不存在超领甲供材问题并无不当;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法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工程交付使用的情况确定利息起算日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建设公司是否应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工期延误系建设公司单方原因造成;关于石油化工公司主张的维修款和水费等费用,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对建设公司的索赔予以保护并无不当。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石油化工公司的再审申请,维持了原审判决。本案体现了法院在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对合同条款的严格解释和证据的细致审查,确保了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公正的保护。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