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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蔽工程是否实际施工?(如何判断隐蔽工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郑贴侨律师 发布时间:2024/11/1 15:45:27 阅读量:56


【关键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条款、隐蔽工程、工程款支付、利息起算时间

【裁判要点】 

本案的裁判要点包括:1.案涉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4.2条是否为格式条款及其效力;2.隐蔽工程是否实际施工;3.古城公司已付工程款金额的确定;4.利息起算时间的确定。

【基本案情】

贵州省织金古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城公司)因与湖北中柱古建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柱公司)及织金县山禾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禾源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古城公司主张案涉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4.2条非格式条款,隐蔽工程未实际施工,已支付工程款金额存在争议,且利息起算时间应以判决生效为准。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4.2条为格式条款,且该条款无效。隐蔽工程已实际施工,且古城公司已付工程款金额应以双方对账确认的金额为准。利息应从案涉工程交付之日起算。因此,驳回古城公司的再审申请。

【总结】

 本案是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涉及格式条款的效力、隐蔽工程的施工情况、工程款支付金额的确定以及利息的起算时间等关键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案涉合同中的专用合同条款第14.2条因未与对方协商而属于格式条款,且该条款内容免除了发包人责任、加重了承包人责任,依法认定该条款无效。关于隐蔽工程的施工情况,法院依据施工图、竣工图等证据,结合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的事实,认定隐蔽工程已实际施工。在工程款支付金额的确定上,法院依据双方对账确认的《织金古城东片区项目收款对账单》认定已付工程款金额。关于利息起算时间,法院认为应从工程实际交付之日起算,而非判决生效之日。本案体现了法院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对合同条款效力、工程款支付、利息计算等关键问题的严格审查,确保了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公正合理的保护。通过本案,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司法导向,即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审理案件,确保程序公正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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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条款、隐蔽工程、工程款支付、利息起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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