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合同纠纷、再审申请、民事诉讼法、提审、中止执行
【裁判要点】
本案的裁判要点在于评估再审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重庆分公司)的再审申请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及决定是否对案件进行提审和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基本案情】
华融重庆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康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正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绿居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重庆市康德臻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卢朝康、张昱之间的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华融重庆分公司主张二审判决存在错误,请求撤销并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华融重庆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据此,裁定本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并在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总结】
本案是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华融重庆分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查,并认定华融重庆分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案件进行提审,同时在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这一裁定体现了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的重视,以及对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正确实施的承诺。通过本案,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在处理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审慎态度和对法律适用的严格把控,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司法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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