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合同纠纷、再审申请、采矿权、供应价格、资源税
【裁判要点】
本案的裁判要点包括: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理解、采矿权出让合同的执行、供应价格的确定以及资源税的承担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合同条款解释、供应价格调整请求以及资源税承担问题进行了全面审查。
【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某甲公司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某甲公司主张原审判决存在错误,主要包括对《公告》和《出让合同》中“开采成本价”的认定错误,以及供应成本价应予调整等问题。某甲公司认为,原审判决未正确理解合同条款,且未支持其调整供应价格的请求,也未判定2元/吨的资源税由某乙公司承担。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关于“开采成本价”已事先确定的认定并无不当,且供应价格在《公告》和《出让合同》中已明确,某甲公司在签订《定向供应合同》时已对该价格表示认可。因此,原审判决未支持某甲公司关于调整供应价格的请求,以及未判定某乙公司承担额外资源税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某甲公司的再审申请。
【总结】
合同条款的理解应依据合同文本、合同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同时,法院也明确了资源税的承担问题应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确定。本案的裁判结果提醒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各种因素,明确约定各项条款,以避免后续的纠纷。通过本案的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指引,有助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促进合同纠纷案件的公正高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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