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合同纠纷、再审申请、土地出让金、财务成本、律师费
【裁判要点】
本案的裁判要点在于审查杭州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而提出的再审申请是否成立,主要涉及土地出让金应返未返还款项及利息、招商相关损失、额外增加的财务成本(借款利息损失)以及律师代理费损失等四部分款项的认定。
【基本案情】
甲公司与杭州市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镇政府)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甲公司主张,一、二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请求再审。甲公司认为,一、二审法院对土地出让金收益分成的计算基数、分成比例和依据的认定错误,未支持其关于招商相关损失、财务成本和律师费的诉讼请求。甲公司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的若干项,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甲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法院认为,双方的权利义务应以合同约定为依据,甲公司主张的依据地方文件规定的“全额返还”并未改变《开发合同书》的约定。甲公司关于招商损失、财务成本和律师费的主张,因缺乏充分证据或合同依据,未能得到支持。因此,法院裁定驳回甲公司的再审申请。
【总结】
本案中,甲公司不服一、二审判决,提出再审申请,主张一、二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然而,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甲公司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在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强调双方的权利义务应以合同约定为准,地方政府文件并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审理范畴。此外,甲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损失与某镇政府的违约行为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甲公司的再审申请,维持了原审判决。此案提醒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并在诉讼中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以支持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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