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交易的世界里,每一个环节都可能潜藏着纠纷的隐患,就像这起天津某公司与中国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所呈现的那样。这让我们不得不深入思考,企业在日常的买卖活动中,究竟应该如何更加严谨地规范交易流程呢?而且,证据的保存又是何等重要。一份送货单、一份账目情况说明,这些看似平常的文件,在纠纷发生时却可能成为决定胜负的关键。那么,企业该如何确保这些证据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呢?是仅仅依靠自身的保管,还是需要借助一些外部的手段或工具呢?
【基本案情】
天津某公司(再审申请人)因与中国某公司(被申请人)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不服天津高院判决申请再审。申请人称送货单应作价款依据,《账目情况》真实有效,未超诉讼时效,有新证据等。法院经审查认为,送货单非结算依据,《账目情况》真实性存疑,杂项费用证据不足,诉讼时效无需审查,最终驳回再审申请。
【判决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某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宇,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某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某甲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某乙科技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广州市某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津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某公司)、海南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某公司)、北京某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某甲公司)、北京某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某乙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津民终1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广州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夸克APP既提供极速搜索服务,也提供正版小说、资讯等内容类服务,其用户协议所载明的提供小说在线阅读服务,是对应其正版小说内容服务,并非指向本案争议的被链网站小说内容,以此作为认定夸克APP存在侵权故意,有失偏颇。(二)一审判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认定广州某公司侵权,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三)被诉侵权内容源于被链网站,搜索引擎和浏览器中已明示来源,特征明显,不存在屏蔽内容来源,使网络用户产生误认的问题。一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作品的整个阅读过程均在浏览器中完成,即认为夸克浏览器属于内容提供方,二审法院沿用一审的表述,认定事实错误。(四)原审判决含混认定广州某公司对涉案作品进行分类、编辑,构成帮助侵权,却未查明“被帮助”的直接侵权行为,也未阐明具体哪一行为构成侵权,认定事实不清。(五)本案所诉样态系广州某公司的产品功能,天津某公司等利用广州某公司的浏览器可链接海量内容的特点,以逐个作品批量起诉广州某公司,诉讼目的难谓正当。请求依法再审改判。
天津某公司、海南某公司、北京某甲公司、北京某乙公司提交意见称,广州某公司关于其不存在侵权故意、对提供盗版小说不明知应知,涉案搜索引擎运营方系案外人以及第三方网站是否经合法授权未予查明等主张,无事实依据,原审法院对事实已充分查明。广州某公司将涉案侵权小说内容提供给用户,并与正版小说同步更新小说章节,导致网络用户群的流失,天津某公司等因广州某公司的侵权行为遭受了巨额经济损失。浏览器整合产品模块提供优质服务、优化用户阅读体验,不应该以侵害和牺牲其他运营主体的合法权益为前提。请求驳回广州某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广州某公司系涉案夸克浏览器APP的经营主体。夸克浏览器APP内设置有小说栏目,可提供各类小说的在线阅读,夸克浏览器用户协议亦载明其提供搜索服务(文字搜索、图片搜索等)。从被诉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看,用户在夸克浏览器内搜索框输入涉案作品名称并点击进入后,搜索结果首页即为与涉案侵权小说在线阅读有关的信息页面。该页面显示了封面、作者、作品类型等,并设置了搜索热度榜,设置“概览”等栏目及“章节目录”“从头阅读”按钮,在“概览”项下以下拉菜单的方式供用户选择书源,可显示不同书源的中文网站名称、域名及更新进度。根据公证视频内容,通过点击“章节目录”“从头阅读”等多个路径对被诉侵权作品进行阅读的过程中,页面上没有显示出链接到其他网站的特征。上述情况表明,涉案浏览器对被诉侵权作品的信息进行了编辑并进行了整合,同时,涉案浏览器自行设置了榜单、评分等辅助功能,公众通过涉案浏览器在阅读被诉侵权作品过程中难以注意到涉案作品的实际提供者。广州某公司在原审中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仅提供网络服务,且无过错。因此,原审判决认定其构成对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并结合案件事实酌定赔偿数额,并无不当之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市某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总结】
强调交易双方应明确结算依据并保存好相关证据。对于单方提供的证据,需综合考虑其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同时,诉讼时效的认定要依据充分证据,举证责任应合理分配,维护了买卖合同的公平性和交易秩序。是否胜诉必须根据剧情情况来,请委托人如实向反映情况,方便律师做出客观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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