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再审案件中,当法院发现原审判决存在错误时,如何通过再审程序纠正错误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再审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最终裁定原审原告主体不适格,撤销了原审判决。这一裁定对租赁合同纠纷中的主体资格认定和法律适用提出了哪些重要启示?本文将通过分析(2020)甘1102民再1号民事裁定书,探讨再审程序在纠正法律错误和保障司法公正方面的作用,以及这对于类似案件处理的影响。”
【案情简介】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案件。原审原告定西和盟西部汽车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请求解除与原审被告宋晓娇的租赁协议,并要求宋晓娇支付欠缴的租金、物业费、暖气费及房屋占有使用费。再审法院认为,和盟公司并非涉案财产的所有人,其诉讼主体不适格,因此撤销了原审判决中关于解除合同和支付费用的部分,驳回了和盟公司的起诉,并退还了案件受理费。本案体现了法院对诉讼主体资格的严格审查。
【附法院判决书】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1102民再1号
原审原告:定西和盟西部汽车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南川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淑范,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支海蕴,公司职员。
原审被告:宋晓娇,女,汉族,1989年2月26日出生,甘肃省兰州市人,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原审原告定西和盟西部汽车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审原告和盟公司)与原审被告宋晓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8年8月7日,本院作出(2018)甘1102民初29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2019年9月2日,本院作出(2019)甘1102民监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再审。重新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审原告和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支海蕴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宋晓娇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定西和盟西部汽车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审原告和盟公司与原审被告宋晓娇于2016年5月18日订立的《中国(定西)西部汽车城市场区入住租赁协议》(合同编号XBQCC-0045),并立即腾房;2、由原审被告宋晓娇给付原审原告和盟公司截止2018年7月31日所欠租金、物业费、暖气费共计406852元及2018年8月1日至实际腾房之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依照每月每平方米30元计算;3、由原审被告宋晓娇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位于定西市安定区西部汽车城市场区B6-7号楼9、10、19、20号商铺产权所有人系定西和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原告和盟公司受该公司委托对其开发的市场进行经营管理并向其交纳运营管理费。2016年5月18日,原审原告和盟公司与宋晓娇订立《中国(定西)西部汽车城市场区入驻租赁协议》(合同编号XBQCC-0045),约定由其承租原审原告和盟公司受托管理的西部汽车城市场区B6-7号楼9、10、19、20号商铺用于经营,租赁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免租期为24个月,免租期的违约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30元,之后的租金根据市场行情及运营情况确定,逾期15日未支付租金或水电、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的,原审原告和盟公司可行使解除权等。合同订立后,原审原告和盟公司依约履行了标的物交付及市场管理义务,原审被告宋晓娇未依约交纳物业费、暖气费,已经构成违约。后催收未果,故提起诉讼。
原审原告定西和盟西部汽车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其主张举出以下证据予以支持
1、2017年4月1日,《授权委托书》1份。
2、2017年4月12日,《中国(定西)西部汽车城运营管理委托合同》1份。
以上证据证明原告起诉被告主体适格。
3、2016年5月18日,《中国(定西)西部汽车城市场区入住租赁协议》1份。
以证明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之间租赁合同真实存在,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事实,同时证明原审被告未缴纳物业费及暖气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2018年6月22日,《定西市安定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定西和盟西部汽车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制定中国(定西)西部汽车城商业市场物业管理费标准的复函[安发改函[2018]29号]》1份。
5、2018年6月30日,《关于中国(定西)西部汽车城供热费及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情况的说明[定和西经管发[2018]001]号》1份。
6、2018年4月16日,《定西和盟西部汽车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催收通知》1份。
7、《关于制定中国(定西)西部汽车城商业市场物业管理费标准申请》(2016年4月20日、2016年11月25日、2017年2月5日、2017年10月20日、2018年5月20日、2018年6月22日)6份。
8、《定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市区供热价格的批复(定发改收费[2012]60号)》1份。
9、《甘肃铭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文件签收表(物业管理费收费通知单)》1份。
10、《中国(定西)西部汽车城物业费取暖费收费催收通知》1份3页。
以上第3份证据至第10份证据证明原审原告对西部汽车城的物业费享有自主定费的权利,暖气费是按照相关规定每平方每月27元收取,并且向原审被告多次催收物业费、暖气费的事实。
11、《定西和盟西部汽车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费用表》1份。
以证明原审被告已构成违约,应解除合同,并由原审被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院认为,2017年4月1日,定西和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审原告定西和盟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我公司因业务需要,现委托定西和盟西部汽车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我单位合法委托代理公司,授权其代表我公司代收我公司签订入住租赁协议的2015年1月1日—2017年3月31日租户租金。在代收过程中,该代理公司的法律诉讼行为,均代表本公司。”该授权委托书显示定西和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仅授权原审原告和盟公司以其名义代收租金及参与法律诉讼代理行为,而非授权原审原告和盟公司对其财产进行经营管理、收益和处分。因原审原告和盟公司举出的《中国(定西)西部汽车城运营管理委托合同》并不能证明其为涉案财产所有人,故其提起诉讼,主体不适格。应当由定西和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起诉讼。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四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18)甘1102民初295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二、驳回原审原告定西和盟西部汽车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403元,全部退还与原审原告定西和盟西部汽车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春林
审 判 员 王彦明
人民陪审员 柏玉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马 欣
【总结】
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案件,法院裁定原审原告主体不适格,撤销原判决,驳回起诉,并退还案件受理费。原审原告并非涉案财产所有人,无权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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