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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估报告的采信问题,通常有哪些法律途径可以解决?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9/11 8:51:18 阅读量:383


案情简介:

铜仁市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矿公司)与贵州高速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速集团)因矿产资源压覆补偿问题产生纠纷。铜矿公司在铜仁市拥有一处采矿权,后因高速集团建设湄石高速公路项目,导致铜矿公司部分矿产资源被压覆。双方就补偿问题进行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铜矿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高速集团支付矿产资源压覆补偿款。


审判过程:

一审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首先对铜矿公司被压覆矿产资源的价值进行了评估。铜矿公司提交了重庆融矿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采矿权评估报告》,而高速集团则提交了云南君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采矿权评估报告》。两份评估报告对矿产资源的价值评估存在较大差异。

铜矿公司主张,高速集团应按照其提交的评估报告确定的采矿权价值支付补偿款。高速集团则认为,铜矿公司的部分资产并未被压覆,且铜矿公司在矿山被压覆后未能妥善处置相关资产,导致损失扩大,这部分损失不应由高速集团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高速集团在建设高速公路过程中,确实对铜矿公司的矿产资源造成了压覆,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但考虑到铜矿公司的部分资产并未被压覆,且铜矿公司在矿山被压覆后未能妥善处置相关资产,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高速集团按照云南君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的采矿权价值支付补偿款。

铜矿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在证据采信上存在矛盾,未能充分考虑铜矿公司的实际损失。二审法院认为,高速集团作为公益性建设项目的实施方,应当对铜矿公司因矿产资源被压覆而遭受的直接损失承担补偿责任。二审法院判决高速集团按照铜矿公司提交的评估报告确定的采矿权价值支付补偿款,并考虑铜矿公司在矿山被压覆后未能妥善处置相关资产的实际情况,适当增加了补偿金额。


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矿产资源压覆补偿纠纷案件,涉及评估报告的采信、直接损失的认定以及补偿责任的承担等多个法律问题。

首先,关于评估报告的采信问题。在本案中,铜矿公司和高速集团分别提交了不同的评估报告,两份报告对矿产资源的价值评估存在差异。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综合考虑评估报告的客观性、公正性以及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合理选择采信的评估报告。

其次,关于直接损失的认定问题。在矿产资源被压覆的情况下,直接损失通常包括矿产资源的价值损失、开采设施的投入损失等。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矿产资源被压覆后的实际损失情况,合理确定补偿金额。

最后,关于补偿责任的承担问题。在公益性建设项目中,建设方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对周边环境和资源造成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建设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以保护受损害方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本案的裁判结果体现了法院在处理矿产资源压覆补偿纠纷案件中的审慎态度,既保护了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公益性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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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关于评估报告的采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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