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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中关于债权确认诉讼的提起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9/11 8:51:04 阅读量:494


案情简介:

深圳市某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咨询公司)是一家专业提供造价咨询服务的企业。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药业公司)因经营不善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某咨询公司声称,其与某药业公司签订了咨询服务合同,并已按照合同要求提供了服务,但某药业公司未支付相应的咨询服务费用。在破产重整过程中,某咨询公司向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但该债权被暂缓确认。某咨询公司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对某药业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但一审和二审法院均以超过法定期限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审判过程:

某咨询公司不服一审和二审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某咨询公司主张,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的规定,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某咨询公司认为,该十五日期限并非诉讼时效或除斥期间,超过该期限并不导致其丧失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了债权人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期限,但该期限并非诉讼时效或除斥期间,超过该期限并不导致债权人实体权利或胜诉权利的消灭。因此,一审和二审法院以某咨询公司超过法定期限为由不予受理其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和二审法院的裁定,指令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某咨询公司的起诉。


评析:

本案是一起涉及破产债权确认的典型案例,主要涉及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提起期限问题。

首先,关于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提起期限问题。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的规定,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然而,该期限并非诉讼时效或除斥期间,超过该期限并不导致债权人实体权利或胜诉权利的消灭。因此,法院不得以超过法定期限为由拒绝受理债权人的起诉。

其次,关于债权人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条件问题。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条件包括: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且该异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仍然不服,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此外,债权人提起诉讼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的法定期限内进行。

最后,关于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法律后果问题。债权人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后,法院将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审理,并作出确认或否认债权的判决。如果法院确认债权人的债权,该债权将纳入破产财产分配范围,债权人有权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获得清偿。

综上所述,本案的裁判结果体现了法院在处理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中的审慎态度,既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破产程序的公正和效率。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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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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