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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双方的劳务报酬模式?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9/11 16:27:32 阅读量:328


裁判要旨

本案为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再审申请人陈某明主张其与福建某某渔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且存在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陈某明与某某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延期履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陈某明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应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双方的劳务报酬模式属于包薪制,且陈某明对工资结算无异议;陈某明未依法申请扣押案涉船舶,其主张的船舶优先权不能成立;关于隔离费用,法院酌定由某某公司承担60%,陈某明承担40%,并无不当。因此,驳回陈某明的再审申请。


索引词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包薪制、船舶优先权、隔离费用


案情

陈某明与某某公司签订《劳务雇佣合同》,在“福远渔9805”轮上担任二管。合同到期后,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陈某明回国受阻,继续留船工作。某某公司在原有条件和报酬基础上给予陈某明延期履行合同补贴。陈某明离船后,某某公司安排其回国。陈某明主张某某公司未与其签订变更的书面劳动合同,未协商合同延期事宜,且未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因此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等。陈某明还主张对案涉船舶享有优先权,并要求某某公司承担其回国隔离费用。


审判

一审法院判决陈某明与某某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延期履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对陈某明有关支付二倍工资的要求未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陈某明在2021年3月4日离船,某某公司在陈某明离船后安排其回国事宜,认定案涉劳动合同系经陈某明主动要求及某某公司同意后解除,具有事实依据。陈某明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应当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某某公司愿意以2021年3月31日作为陈某明的解职工资结算日,原审判决认定该日为双方合同关系的解除之日,具有事实依据。陈某明已收到2021年3月31日前的工资且对结算金额未提出异议,其主张工资被拖欠并要求某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的诉求缺乏事实依据。

陈某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陈某明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劳动合同的续签、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费、船舶优先权以及隔离费用等多个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首先确认了陈某明与某某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延期履行的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某某公司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其次,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陈某明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应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且已收到相应工资,对结算金额未提出异议,因此陈某明主张工资被拖欠并要求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的诉求缺乏事实依据。

再次,关于加班费和年休假工资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务雇佣合同》及《管理办法》,结合远洋渔业船员工作的特殊性及行业通行做法,认定陈某明的报酬模式属于包薪制,因此对陈某明主张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年休假工资未予支持。

此外,关于船舶优先权的问题,陈某明未依法申请扣押案涉船舶,因此其主张的船舶优先权不能成立。

最后,关于隔离费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的突发性,酌定该隔离费用由某某公司承担60%,陈某明承担40%,体现了法院在处理此类问题时的灵活性和公正性。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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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双方的劳务报酬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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