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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延期履行应该怎么处理?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9/9 15:32:04 阅读量:381


裁判要旨

本案涉及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再审申请人陈某兵主张其与福建某某渔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且存在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等问题。再审法院经审查认为,陈某兵与某某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延期履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陈某兵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应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双方的劳务报酬模式属于包薪制,且陈某兵对工资结算无异议;陈某兵未依法申请扣押案涉船舶,其主张的船舶优先权不能成立;关于隔离费用,法院酌定由某某公司承担60%,陈某兵承担40%。最终,驳回陈某兵的再审申请。


索引词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包薪制、船舶优先权、隔离费用


案情

陈某兵与某某公司签订《劳务雇佣合同》,在“福远渔9805”轮上担任船长。合同到期后,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陈某兵回国受阻,继续留船工作。某某公司在原有条件和报酬基础上给予陈某兵延期履行合同补贴。陈某兵离船后,某某公司安排其回国。陈某兵主张某某公司未与其签订变更的书面劳动合同,未协商合同延期事宜,且未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因此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等。陈某兵还主张对案涉船舶享有优先权,并要求某某公司承担其回国隔离费用。


审判

再审法院经审查认为,陈某兵与某某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延期履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对陈某兵有关支付二倍工资的要求未予支持。陈某兵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应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且已收到2021年3月31日前的工资,对结算金额未提出异议,其主张工资被拖欠并要求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的诉求缺乏事实依据。双方的劳务报酬模式属于包薪制,对陈某兵主张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年休假工资未予支持。陈某兵未依法申请扣押案涉船舶,其主张的船舶优先权不能成立。关于隔离费用,法院酌定由某某公司承担60%,陈某兵承担40%。


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劳动合同的续签、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费、船舶优先权以及隔离费用等多个方面。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陈某兵的各项主张进行了全面审查。

首先,关于劳动合同的续签问题,法院认为,陈某兵与某某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延期履行,且陈某兵对补贴款的领取无异议,表明双方就合同延期达成了一致,因此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其次,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陈某兵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应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且已收到相应工资,对结算金额未提出异议,因此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再次,关于加班费和年休假工资的问题,法院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务雇佣合同》及《管理办法》,结合远洋渔业船员工作的特殊性及行业通行做法,认定陈某兵的报酬模式属于包薪制,因此对陈某兵主张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年休假工资未予支持。

此外,关于船舶优先权的问题,陈某兵未依法申请扣押案涉船舶,因此其主张的船舶优先权不能成立。

最后,关于隔离费用的问题,法院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的突发性,酌定由某某公司承担60%,陈某兵承担40%,体现了法院在处理此类问题时的灵活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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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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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劳务合同延期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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