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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招投标程序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9/9 15:31:42 阅读量:1068


【裁判要旨】 本案裁判要旨在于明确政府投资的BT项目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未经招投标程序签订的合同无效。同时,合同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的审批流程和审计程序,未按约定程序变更施工方式或未经审计确认的工程量,不能作为结算依据。此外,实际施工人对工程款的放弃承诺,若无证据显示是在胁迫或欺诈情况下作出,应认定为有效,不得随意反悔。


【索引词】 政府投资项目;BT模式;合同效力;招投标程序;审计程序;工程款结算


【案情】 江西某公司与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高坪区政府)签订《永安工业园投资建设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建设协议》),约定采用招商融资模式,由江西某公司投资建设永安工业园项目。后因合同效力及工程款支付问题产生争议,江西某公司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江西某公司主张《投资建设协议》有效,认为合同中既包括建设施工也包括投资内容,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并主张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政府采购合法。江西某公司还主张高坪区政府应支付“机械破碎”工程款和签证工程款共计28444754.78元,并认为临江3号路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周某未放弃增加的工程款。


高坪区政府则认为《投资建设协议》未经公开招标程序,应属无效。同时,对于江西某公司主张的工程款,高坪区政府认为不应支付,因为相关签证单不真实,且未经审计局审计确认。


【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投资建设协议》所涉项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未经招投标程序签订的合同无效。同时,对于江西某公司主张的工程款,因未按合同约定的审批流程和审计程序进行,故不予支持。关于临江3号路工程增加的工程款,因实际施工人周某已出具承诺书放弃该部分工程款,且无证据显示该承诺是在胁迫或欺诈情况下作出,故二审法院认定周某放弃该部分工程款并无不当。


【评析】 本案的审判过程体现了法院在处理政府投资项目合同纠纷案件时的审慎态度和法律适用原则。首先,法院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这是确保项目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重要法律程序。任何未经招投标程序签订的合同,无论合同内容如何,均应认定为无效,这有助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运作,防止不正当的利益输送。


其次,本案强调了合同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的审批流程和审计程序。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量的变更和确认必须依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任何未经约定程序确认的工程量,均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这有助于确保工程款结算的准确性和合理性,防止因程序不当导致的纠纷。


最后,本案对于实际施工人周某的承诺书效力问题进行了认定。法院认为,除非有证据显示承诺是在胁迫或欺诈情况下作出,否则应认定为有效。这体现了法院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同时也提醒当事人在作出承诺时应慎重考虑,一旦作出承诺,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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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招投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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