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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存在事实施工合同关系?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9/9 15:31:31 阅读量:456


【裁判要旨】 本案裁判要旨在于明确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即使双方未签订正式书面合同,但一方已实际组织施工并垫资,且对方在诉讼中对此予以自认,可以认定存在事实施工合同关系。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认定,法院在当事人无法提供确切证据的情况下,可行使自由裁量权,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相关证据,合理确定工程价款。此外,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质证权和辩论权。


【索引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事实合同关系;工程价款认定;自由裁量权;诉讼权利保障


【案情】 四川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德格县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之间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至法院。甲公司主张其与丙公司存在事实施工合同关系,并请求支付工程价款。丙公司则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并拒绝支付工程价款。案件经过一审、二审,甲公司与丙公司均不服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甲公司主张,其在德格县某局的建设项目中进行了施工并垫资,虽然双方未签订正式书面合同,但已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施工并垫资的事实。甲公司请求法院根据其施工量和单价计算工程价款,并提出多种计算方式。丙公司则主张,双方之间不存在施工合同关系,甲公司未进行实际施工,且二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


【审判】 一审法院认定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存在事实施工合同关系,并以甲公司垫资款为基础,认定案涉工程价款。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考虑到甲公司已进行部分施工并支出费用,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工程价款为600万元。甲公司与丙公司均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存在事实施工合同关系,丙公司在诉讼中的自认行为以及甲公司实际施工并垫资的事实,均支持了一、二审法院的认定。关于工程价款的认定,由于甲公司未能提供确切的工程单价和总量证据,二审法院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已充分考虑了案件的实际情况和相关证据,合理确定了工程价款。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裁定驳回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再审申请。


【评析】 本案的审判过程体现了法院在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的审慎态度和法律适用原则。首先,法院在认定事实施工合同关系时,不仅考虑了双方的协商过程,还充分考虑了实际履行情况,包括甲公司的施工和垫资行为,以及丙公司的自认。这种综合考量的做法,有助于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关于工程价款的认定,法院在当事人无法提供确切证据的情况下,合理行使了自由裁量权。二审法院在确定工程价款时,不仅考虑了甲公司的垫资情况,还考虑了丙公司与德格县国土资源局的合同内容及履行情况,以及乙公司、丙公司与锦德劳务公司的合同内容,体现了法院在裁判中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最后,本案也强调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虽然甲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鉴定意见超过了举证期限,但法院仍对其进行了审查,并在裁定中明确了不予采信的理由,体现了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尊重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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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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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事实施工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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