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本案的裁判要旨在于解决因政策变化导致的合同履行障碍问题。法院需综合考虑合同的有效性、合同终止的条件、违约责任的承担以及投资成本和土地整理收益的合理计算。在政策变化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合同双方均无过错,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进行结算。
索引词
- 合同纠纷
- 政策变化
- 合同终止
- 违约责任
- 投资成本
案件详情
本案涉及雅安市荣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新公司)与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雨城区政府)之间的合同纠纷。荣新公司与雨城区政府签订了《雅安市雨城区新城城市营运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因国家政策变化,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荣新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雨城区政府支付投资成本、土地整理收益及相应利息。
荣新公司主张,尽管存在政策变化,但《合作协议》并未经过合法有效的程序终止,雨城区政府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相应的投资成本和土地整理收益。雨城区政府则辩称,政策变化属于不可抗力,合同无法履行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且双方已就合同终止后的善后事宜进行了协商,雨城区政府已支付了部分款项。
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包括《合作协议》是否已经终止履行、雨城区政府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以及荣新公司主张的投资成本、土地整理收益及利息的认定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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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履行的认定:法院认为,因政策变化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均无过错。荣新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合作协议》并未终止,且双方已就合同终止后的款项支付进行了协商,故荣新公司要求雨城区政府支付违约金的主张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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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成本的认定:法院认为,荣新公司主张的投资成本中,部分款项尚未实际支付,且部分费用不属于投资成本范围。二审法院已对实际支付的投资成本进行了认定,对尚未支付的部分,荣新公司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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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理收益的认定:法院认为,荣新公司已整理的土地面积占约定土地整理面积的比例,应获得相应的土地整理收益。二审法院结合实际情况,酌情认定荣新公司应得的土地整理收益,符合合同目的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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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起算时间的认定:法院认为,双方在合同终止后进行了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二审法院从荣新公司提起诉讼之日起计算投资成本及土地整理收益的利息,符合案件实际情况。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荣新公司的再审申请。
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合同纠纷案件,涉及政策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严格依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合同的有效性、合同终止的条件、违约责任的承担以及投资成本和土地整理收益的合理计算进行了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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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效性与终止条件:法院首先确认了《合作协议》的有效性,同时指出,因政策变化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均无过错,合同应视为终止。这一认定体现了法院对合同自由原则的尊重,同时也考虑到了政策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实际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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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的承担:法院认为,由于政策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雨城区政府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这一裁判要旨体现了法院在处理合同纠纷时,注重公平原则和实际情况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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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成本与土地整理收益的认定:法院对荣新公司主张的投资成本和土地整理收益进行了细致的审查,区分了实际支付和尚未支付的部分,以及符合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的费用。这一裁判过程体现了法院在处理合同纠纷时,注重证据的审查和事实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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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起算时间的认定:法院认为,双方在合同终止后进行了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故从荣新公司提起诉讼之日起计算利息。这一裁判要旨体现了法院在处理合同纠纷时,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考虑到了合同终止后双方的实际行为。
总体而言,本案的裁判结果体现了法院在处理合同纠纷案件时,注重合同的有效性、合同终止的条件、违约责任的承担以及投资成本和土地整理收益的合理计算,旨在通过司法手段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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