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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与起算时间如何确定?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9/7 15:30:32 阅读量:455


裁判要旨

本案裁判要旨集中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价款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与起算时间的确定,以及司法鉴定意见书在案件审理中的适用性问题。法院在审理中应依据合同约定、实际履行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合理确定利息计算标准和起算时间。同时,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关键证据,其合法性、相关性及准确性对案件判决结果具有重大影响。

索引词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工程价款利息
  • 司法鉴定
  • 违约责任
  • 合同纠纷

案件详情

本案为湖南省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临沧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甲公司作为施工方,与乙公司签订了《双江县“阳光茗苑”项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补充条款》(以下简称《补充条款》),后因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

案件经过一审、二审,甲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甲公司主张二审法院对工程价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和起算时间认定错误,且《司法鉴定意见书(补证稿3)》存在错误,不应作为裁判依据。

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工程价款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是否正确,以及《司法鉴定意见书(补证稿3)》能否作为案涉工程款的认定依据。

  1. 利息支付标准的确定:根据《补充条款》约定,逾期付款利息按3分/月计算,甲公司亦主张按此标准计算违约金。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符合法律规定。

  2. 利息起算时间的确定:甲公司主张应按合同约定或工程交付时间计息,但因双方未进行竣工结算,工程价款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故一、二审法院确定以甲公司起诉时间作为应付款时间。

  3. 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适用性: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司法鉴定意见书(补证稿3)》在多个方面存在问题,包括对基础部分及弱电工程是否包含在包干单价1100元/㎡的认定、对楼地面找平、天棚面抹灰的造价计算等,但结合案件事实和合同约定,二审法院采纳该鉴定意见书作为裁判依据并无不当。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甲公司的再审申请。

评析

本案的裁判结果体现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法院在处理工程价款逾期付款利息计算问题时的审慎态度。特别是在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之间寻求平衡,确保违约责任的合理性,避免因过高的违约金导致利益失衡。

  1. 利息计算标准的法律适用:法院在调整违约金时,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体现了对合同自由与公平原则的尊重。

  2. 利息起算时间的确定: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合理确定利息起算时间,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无端加重义务人的负担。

  3. 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角色:在本案中,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关键证据,其准确性和合法性对案件判决结果具有决定性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对鉴定意见书的审查,体现了法院对证据审查的严谨性。

总体而言,本案的裁判过程和结果,展现了法院在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对合同条款的解释、违约责任的确定以及证据的审查等方面的综合考量,旨在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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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价款利息 司法鉴定 违约责任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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