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本案的裁判要旨在于明确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条件及其与审判监督程序的关系,以及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的确定标准。法院通过审理指出,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是为权益受到生效裁判侵害的案外人提供的救济途径,案外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途径行使。同时,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物权登记公示的内容来确定,即担保范围是债权最高额还是本金最高额。
索引词
- 第三人撤销之诉
- 审判监督程序
- 最高额抵押
- 债权最高额
- 本金最高额
案件详情
本案涉及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某丙公司等多家公司及个人的借款合同纠纷。某甲公司不服四川高院的民事裁定,认为四川高院在未进行实体审理的情况下驳回其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某甲公司主张其作为第二顺位抵押权人,其权益因某乙公司行使抵押权而受损,请求撤销相关判决并指令四川高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
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某甲公司是否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以及案涉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的“最高余额”是指债权最高额还是本金最高额。某甲公司主张其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因是四川高院的判决损害了其作为第二顺位抵押权人的权益,而某乙公司则辩称其行使抵押权并未损害某甲公司的权益。
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甲公司在1840号判决的执行过程中已经选择了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救济途径,且其再审申请已被驳回,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某甲公司无权再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此外,关于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约定和抵押登记的内容,最高额抵押的“最高余额”应指本金最高额,而非债权最高额。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某甲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
评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对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条件的理解和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的确定。首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条件较为严格,要求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且有证据证明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在本案中,某甲公司已经通过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方式寻求救济,且其再审申请已被驳回,因此,法院认为其不符合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
其次,关于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的确定,本案中涉及的是债权最高额与本金最高额的区别。根据《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约定和抵押登记的内容,法院认定“最高余额”应指本金最高额。这一点对于确定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范围具有重要意义,也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综上所述,本案的裁判结果体现了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条件的严格把握,以及对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确定的审慎态度,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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