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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是否有权单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8/28 12:21:02 阅读量:14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最高法民申27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负责人:冀某,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李,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月,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晋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西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昆明滇池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书林街134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詹建森,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昆明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靳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简某,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某A公司)与被申请人晋宁某有限公司(简称某B公司)、云南某公司(简称某C公司)、四川某有限公司(简称某D公司)、昆明滇池某有限公司(简称某E公司)、昆明某有限公司(简称某F公司)、某有限公司(简称某G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云民终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A公司某A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某B公司某B公司在案涉《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履约过程中存在多项实质性违约行为,二审判决认定其依约履行合同,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二)某B公司及相关担保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足以预见其履行不能,某A公司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主张贷款加速到期。(三)二审判决对案涉《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证明责任分配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四)二审判决归纳争议焦点错误,遗漏某A公司重要上诉请求和主张,判项不完整,属于因争议焦点归纳错误致使事实认定错误,最终导致法律适用错误。据此,某A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某B公司、某C公司、某D公司、某E公司、某F公司、某G公司某B公司未提交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申请再审阶段应审查的主要问题为:(一)二审判决未支持某A公司要求某B公司提前偿还贷款的主张是否正确;(二)二审判决对案涉《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中格式条款的举证责任分配是否正确;(三)二审判决是否遗漏某A公司的上诉请求。
(一)关于二审判决未支持某A公司要求某B公司提前偿还贷款的主张是否正确的问题。某A公司申请再审称,某B公司存在多项实质性违约行为,且某B公司及担保方履行能力严重下降,某A公司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某B公司提前偿还贷款。本院认为,某A公司将款项出借给某B公司后,至某A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之前,某B公司一直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归还借款本金与利息。且某A公司在一、二审中所举证据均不能证明某B公司存在案涉《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实质性违约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的不安抗辩权行使情形,故某A公司认为其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二)关于二审判决对案涉《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中格式条款的举证责任分配是否正确的问题。某A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对《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证明责任分配错误,导致法律适用错误。本院认为,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关于“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之规定及当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关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对格式条款是否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的责任方应当是某A公司。针对争议的案涉格式条款,某A公司并未采取特别标识的方式进行提示,也未举证证明其对某B公司进行了特别说明,某A公司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某A公司关于二审判决对格式条款举证责任分配错误的主张不能成立。
(三)关于二审判决是否遗漏某A公司上诉请求的问题。某A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归纳争议焦点错误,遗漏某A公司的重要上诉请求和主张,导致法律适用错误。经查,某A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其所提诉讼请求包括要求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对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要求相关主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和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十项内容。但某A公司的诉讼请求是以解除案涉《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提前收回贷款为基础的,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涉《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且正常履行的情况下,某A公司要求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主张不能成立,判决驳回某A公司的诉讼请求。某A公司上诉请求是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支持某A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对该上诉请求的审理,必然要以案涉《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是否可以提前解除为前提,二审法院围绕某A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将争议焦点确定为某A公司主张提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并以此为中心进行审理,并无不当。某A公司关于二审法院归纳争议焦点错误且遗漏上诉请求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某A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涛
审 判 员  江建中
审 判 员  徐春鹏
二〇二四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纯强
书 记 员  罗映秋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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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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