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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同合规:中介合同中“反跳单”条款是否有效?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1/29 19:36:59 阅读量:634


上一期文章聊完了中介合同的基础知识,相信很多人对中介合同的认识不再局限于房屋中介等这一类常见的中介合同了。

      那么这一期针对中介合同中“中介人”常见的风险点之委托人跳单,本文详细聊聊在中介合同中反跳单条款的效力问题。

      ?一、案情简介A为了购买苏州相城区房屋,委托B中介公司从中提供居间服务。

      双方于2021年7月8日订立《中介合同》,合同第八条约定:A接受B公司提供的居间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推荐房屋、带看房屋)等后,同意并保证本人及关联人不与房屋的卖方或通过其他公司完成该房屋的买卖。

      否则,B公司有权视为居间服务完成,要求A正常支付中介费。

      2021年8月18日B公司中介带A到相城区某房屋进行实际带看,但是后A通过另一家中介公司购买了该房屋。

      B公司遂起诉A要求支付全额中介费。

      ?二、律师分析上文所提到案件的主要争议点是该反跳单条款是否有效。

      在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对于中介合同中这一类条款的设置持支持态度,认定该条款合法有效。

      一方面合同系双方自愿签字且认可的,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另一方面是因为中介合同中,所居间的资源信息系这一类合同中关键的点,中介已向委托人实际提供过居间服务后,委托人通过所掌握的基础信息再绕开中介的行为有失公允。

      虽然委托人通常会以格式条款,显示公平这一点主张合同无效。

      但是,要知道,法律并不当然紧张格式条款的效力。

      只要格式条款不存在明显加重一方义务,或显示公平等等格式条款中所禁止的情形,该条款依然是有效的。

      虽然该类反跳单条款通常会被认定为有效,但并不意味着委托人必须按照中介合同全额支付中介人居间服务费。

      要根据中介人的损失,以填平损失为原则。

      ?三、律师建议对于中介人,在设置反跳单条款时,要注意对该条款进行充分提示,可以采用划线、加粗等,以及在签订时特别就该条款进行说明,以保证委托人充分知晓该条款及该条款对应的法律后果。

      对于委托人,应该遵守合同约定,避免因一时侥幸额外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在订立合同时,逐字阅读,避免因自己疏忽签订不利于自身的合同。

      如有更多法律问题,请联系苏州王玲律师18896994107。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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