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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改判案例,合同不得涨价,实操随行就市,事后能否主张差价与损失?

发布时间:2023/1/29 阅读量:238


作者:杨钦仁律师,联系:15801913292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甲公司不涨价格提供加气砌砖给乙公司,乙方保证所有建筑用砖都用甲公司的砖。

      在后来两年内,甲公司多次向乙公司发《调价通知》,双方多次实际调价交易。

      甲公司一直以相对优惠价格向乙公司供货,在某批货物价格没有谈拢,甲公司就发了停止供货《函》。

      乙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1、确认甲公司随意涨价、停止供货构成违约;2、要求甲公司返还货款差价;3、要求甲公司赔偿乙公司的损失;裁判精选:为了节约您宝贵时间,不用阅读10多页的裁判文书,作者帮您把精选部分选了出来。

      (高院再审改判,法院认为部分:)首先,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调价通知》,此后长达2年的时间内甲公司又多次调价,但乙公司并未因此停止与其交易。

      据此,虽然初《销售合同》约定了固定价格,但随后的实际交易中甲公司数次调整价格,乙公司亦以实际行动接受了该数次调价,《销售合同》中不涨价的约定事实上已被变更。

      其次,甲公司是以较为优惠的价格向乙公司供货。

      乙公司关于甲公司随意涨价致使乙公司不得已从九江进货造成损失的主张不能成立。

      再次,虽然甲公司发出停止供货《函》,但不足以认定其构成违约乙公司确有向江西长厦建材有限公司(九江)购买加气砖;且《销售合同》履行过程中,2010年至2011年期间乙公司因违法使用实心粘土砖(非甲公司供应的加气砖),受到景德镇市瓷局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乙公司并未按照《销售合同》的约定保证尚东国际所有工地墙材均使用甲公司的产品。

      另外,虽然甲公司发出了停止供货《函》,但之后其仍以较为优惠的价格向乙公司供应了加气砖。

      因此,不能仅以甲公司发出停止供货《函》来认定其构成违约。

      案例索引:景德镇市宏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景德镇乙公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2017)高法民再285号评析:1、书面合同可以事后更改。

      在变更效力层面,各形式变更效力相同。

      不存在书面效力高,书面合同必须书面变更。

      要变更合同,必须要再签一份书面协议的法律要求。

      即便嘴上说不要,但身体很诚实,法律也认可行为效力。

      2、随行就市属于主流商业交易方式,属于双方都不吃亏模式,法院认可随行就市模式更加公平。

      3、很多人存在一个误区,合同就是约定。

      其实在法院审判中,很多随意聊天,一方(或双方)的实际行为都属于双方约定或变更约定的范畴。

      当时嘴上认可变更,后期反悔,很多时候法院不会支持按初合同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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