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合同
鄂【 】民(行)代字第 号
委托人(甲方):
公民身份号码:
住所地:
受托人(乙方):
住所地: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议定下列各条,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甲方与 纠纷一案的下列 A 项法律事务:
A、第一审诉讼; B、第二审诉讼;
C、非诉讼业务; D、申请执行;
E、诉前资信调查、财产保全;F、其他法律事务:
二、乙方指派本所执业律师 、 为甲方的代理人。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是: A
A、一般授权;
B、特别授权: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
三、委托代理费
1、根据双方商定,甲乙双方协商采取以下 / 方式缴纳律师费:
A、一次性支付:
一次性支付委托代理费、差旅费共计 / 元人民币(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
B、风险代理
(1)前期律师费 元(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
(2)风险代理费:按照回款(无论通过磋商、谈判、诉讼等方式回款)的 / %为标准支付(应在回款后3日内支付)。
2、本条所称委托代理费不包括甲方应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因鉴定、公告、翻译、评估、拍卖等由法院决定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单位的费用,以及代理法律事务所需调查费用和到外地办案的交通、食宿等差旅费,上述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其中代理律师的差旅费,由乙方委派律师凭有效票据按甲方相应人员的报销标准直接向甲方报销。
3、委托代理费支付至乙方下列账户:
单位名称:
开 户 行:
行 号:
账 号:
四、甲方必须向律师如实反映全部案情,提供可靠证据材料。乙方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本合同,所收代理费不予退还,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五、乙方指派律师须依法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及时告知甲方有关代理事项的进展情况。为甲方的文件资料、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保守秘密。不得有从事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退还全部代理费。
六、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协议,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已收取的代理费应当退还甲方;如甲方单方提出解除合同或无故终止履行协议,代理费不予退还,甲方未付的代理费,乙方有权追索。甲方未如约交纳代理费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其代理工作和本代理协议,已收取的代理费用不再退还。
七、乙方所受指派律师在甲方陈述案情后,对本合同乙方接受聘请代理案件的可能性结果可作分析评价,但乙方不作任何法律结果的保证。
八、本合同有效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第一条约定事项办理终结之日止。终结是指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委托事宜,经法院判决、调解,或委托事项当事人撤诉、案外调解以及其它约定情形。
九、其它约定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可达成补充条款。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一、自双方盖章或签字之日生效。
十二、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 |
乙方: |
代表: |
指派律师: |
电话: |
电话: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法律服务风险告知书
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委托人接受服务的知情权,在委托人与本所签订委托合同前,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特作如下告知:
1、本所实行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原则,严禁律师个人私自收案、私自收费,本所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并开具票据。
2、依据《民法典》、《律师法》、国家有关律师收费的规定,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计件或计时)与数额,由委托人根据所接受法律服务的项目,与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3、诉讼是一项具有较大风险的法律行为,律师的职责是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使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律师执业纪律禁止律师向当事人作胜诉承诺。您在咨询或委托律师时,律师只能根据事实和法律对当事人的诉讼利益作出评估和分析,律师不包打赢官司,同时法律服务也存在各种风险。
由于客观原因(如涉及案件的新证据资料的出现等),或由于贵方主张的证据或理由不足,亦可能导致委托人败诉或者不被采纳。
律师办案进程中为维护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受到侦查、检察、审判及有关当事方的制约。
4、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依法履行保守当事人的秘密和隐私的义务,尊重法律、尊重事实,要积极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5、委托人应向承办律师如实叙述案件事实,因委托人陈述失实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自己承担。委托人利用承办律师的服务从事非法活动或委托人隐瞒事实的,承办律师可以拒绝辩护或代理,本所可单方解除委托合同,所收律师费不予退还。
6、委托合同签订后,委托人不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律师费的,本所可不予指派律师代理(辩护),已经收取的部分不予退还,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自己承担。因律师事务所无故终止委托合同,已收费用应全部退还委托人。
7、委托人不得以如下非正当理由要求律师所退费:①委托人同时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②律师完成委托代理事项后,委托人以结果不理想和律师所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③律师已经作好准备工作,委托人撤诉和对方撤诉的;④其他非因本所或者本所律师的原因,委托人无故终止合同的。
8、本所原指派的律师因故不能办理委托人所委托的法律事务时,本所提前三日告知委托人后可指派其他律师办理委托事项。
9、在律师为当事人服务中,不得指派无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律师名义提供法律服务,不得向司法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提供虚假证据。
10、委托人可以就承办律师违反法律服务有关规定的行为向本所或司法行政部门投诉。
委托人确认(签字):
律师已告知我方上述事项,我方已完全了解告知书中所提示的内容。
委托人签署:
年 月 日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