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加微信
享受随身法律服务
回到顶部
欢迎访问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官网,本律所提供专业实用法律咨询服务,如:刑事案件 医疗事故 婚姻财产继承,交通事故责任、不动产合同法务,人身伤害赔偿案等等。

首页>法律知识>法律资讯案例 > 搬砖时不慎踩空造成左腿残疾,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搬砖时不慎踩空造成左腿残疾,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郑贴侨律师 发布时间:2025/2/10 17:01:42 阅读量:92


        人们总是仰赖明天,敷衍当下。殊不知,把眼下的事处理好,才是为未来做准备的最好方式。因为我们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一个先来。如果搬砖时不慎踩空造成左腿残疾,赔偿责任如何划分?下面我们来看一个真实案例。

 

【案情简介】

江县宏腾砖厂系何贵武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徐国桃与案外人彭其荣、何玉婵一同在砖厂做工,主要从事水泥砖的生产,做工报酬按生产的水泥砖块数计取,所需的生产工具和原材料由何贵武提供。20201029日,徐国桃在卸砖时脚底踩空,左脚被绞进传送带受伤,造成六级伤残。那么此次事故的赔偿责任如何划分呢?请看法院判决。

(注:为保护个人隐私,本文中姓名均为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附法院判决书如下】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黔06民终20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国桃,女,土家族,1970年10月1日出生,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娅,贵州顺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贵武,男,土家族,1982年12月17日出生,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德江县宏腾砖厂,经营场所贵州省德江县长丰乡堕坪村。

经营者:何贵武,男,土家族,1982年12月17日出生,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

上诉人徐国桃因与被上诉人何贵武、德江县宏腾砖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2021)黔0626民初1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国桃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娅,被上诉人何贵武(同为德江县宏腾砖厂经营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国桃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21)黔0626民初1639号民事判决书,改判由何贵武赔偿徐国桃1,026,178元;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何贵武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徐国桃尚欠成都博尔特环球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40950元残疾辅助具(假肢)费,该费用系徐国桃的损失,应由德江县宏腾砖厂、何贵武承担。2021年3月2日徐国桃在成都博尔特环球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博尔特假肢公司)安装了假肢,产生残疾辅助具费76,000元(第一次),徐国桃已实际向博尔特假肢公司支付35,050元,现尚欠40,950元未付。由于徐国桃系精准扶贫户,家庭经济困难,经与博尔特假肢公司协商,博尔特假肢公司同意徐国桃缓交尚欠的40,950元,同时徐国桃也向博尔特公司出具了《欠条》。该欠款并非未产生,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博尔特假肢公司已在催徐国桃支付尾款40,950元。因此,徐国桃尚欠博尔特假肢公司的40,950元欠款应系徐国桃的损失,依法应当由何贵武承担。二、徐国桃在本案的发生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徐国桃受何贵武雇请在其砖厂做工,报酬按件计取并由何贵武支付。从现场情况来看,何贵武为其生产作业提供的防护措施明显不足,徐国桃系按照何贵武的指示、安排进行操作,徐国桃在操作过程中并不存在任何过错,让徐国桃承担20%的责任明显过重。是何贵武提供的机械设备等存在缺陷才导致徐国桃的左脚被绞进传送带受伤,造成徐国桃严重残疾,徐国桃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三、徐国桃后期更换残疾辅助具的费用380,000元及维修费190,000元依法应当由何贵武承担。根据博尔特公司出具的《关于徐国桃装配残疾辅助器具(假肢)的证明》可知,徐国桃现装配的假肢使用寿命约为4年,每年的维修费为假肢款的10%。徐国桃现龄50周岁,按照平均年龄75周岁计算,除本次徐国桃安装的假肢外,徐国桃至少还需更换5次假肢,其更换费用为380,000元,维修费为190,000元,均是今后徐国桃必然产生的费用,更换、维修费用待实际产生后再另行解决,必然会增加徐国桃的诉累。因此,请求对徐国桃今后使用假肢产生假肢费及维修费一并处理。

何贵武、德江县宏腾砖厂辩称,对于假肢的费用依法认定,但维修费和更换费用过高,请求依法判决。

徐国桃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由德江县宏腾砖厂、何贵武连带赔偿徐国桃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26,178.54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德江县宏腾砖厂系何贵武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徐国桃与案外人彭其荣、何玉婵一同在砖厂做工,主要从事水泥砖的生产,做工报酬按生产的水泥砖块数计取,所需的生产工具和原材料由何贵武提供。2020年10月29日,徐国桃在卸砖时脚底踩空,左脚被绞进传送带受伤。受伤当日,徐国桃被送至德江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其伤情经诊断为:1.创伤性失血性休克(代偿期);2.左小腿毁损伤(左侧胫腓骨近端开放性骨折、血管和神经损伤、皮肤软组织毁损伤);3.双侧大腿皮肤软组织挫裂伤。至2020年12月7日出院,住院治疗39天,产生医疗费14,401.46元。2021年3月,徐国桃在成都博尔特环球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安装了残疾辅助器具(假肢)。

2021年3月22日,徐国桃就其所受之伤向德江县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申请伤残等级评定和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等评定事项,同年3月24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为:1.徐国桃2020年10月29日所受左小腿毁损伤致左大腿远端以远缺如评定为六级伤残(陆级)。2.徐国桃2020年10月29日所受左小腿毁损伤致左大腿远端以远缺如,误工期建议为160日,护理期建议为70日、营养期建议为90日。为此,徐国桃花去鉴定费1,300元。

另查明,徐国桃治疗期间,何贵武垫付费用23,501.46元。

一审法院认为,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一、徐国桃因受伤所遭受的各项损失如何计算的问题。何贵武对徐国桃提供的相关病案资料及《司法鉴定意见书》,经质证无异议,作为定案依据采用。徐国桃主张的误工费22,240元、护理费9,730元、营养费4,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50元、残疾赔偿金360,960元,其计赔标准和数额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予以确认;鉴于到医院治疗在客观上要产生交通费用,结合治疗时间、地点和本地交通实际状况,徐国桃主张的交通费1,000元,予以支持。徐国桃主张的精神抚慰金10,000元,结合伤情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予以支持。主张的医疗费、鉴定费均有相关正式票据佐证,分别为14,410.46元和1,300元,予以确认;徐国桃主张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费,其未提供正式票据佐证,成都博尔特环球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出具的关于假肢价款系76,000元的《证明》,缺乏合法性和真实性,其证明力不予采信。经何贵武质证无异议的关于假肢价款的3张《收据》,金额计35,050元,予以采信。故残疾器具安装费认定为35,050元。至于残疾辅助器具的更换和维修费用,成都博尔特环球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出具的《关于徐国桃装配残疾辅助器具(假肢)的证明》无经办人签名,证据形式上缺乏合法性,其证明内容不具备确定性,不予采信。更换、维修费用可待实际产生后,另行解决,本案中不作认定调整。同时经释明,何贵武放弃对残疾辅助器具的更换及维修费用的鉴定申请。综合前述,徐国桃因伤产生的损失为461,140.46元。二、徐国桃的损失其担责主体和责任划分问题。从查明事实看,徐国桃与案外人彭其荣、何玉婵在砖厂做工,报酬按件计取并由何贵武支付,故何贵武与徐国桃、彭其荣、何玉婵一并形成劳务关系。从何贵武提供的现场照片看,其为生产作业提供的防护措施不足,故何贵武应对徐国桃的受伤承担主要责任。何贵武辩称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徐国桃对事故发生有主观故意的抗辩意见,明显与查明事实不符,且有悖常识,不予采纳。徐国桃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在作业中未尽到相应的谨慎注意义务,故应自行承担次要责任。综合前述,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和损失结果,依法确定由何贵武承担80%的责任,徐国桃自行承担20%的责任。德江县宏腾砖厂不构成对徐国桃的侵权,故徐国桃主张要求德江县宏腾砖厂、何贵武承担连带责任的诉称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徐国桃因伤产生的损失,由何贵武赔偿368,912.37元(461,140.46元×0.8=368,912.37元),已赔偿的23,501.46元,予以扣除。徐国桃自行承担92,228.09元(461,140.46元×0.2=92,228.09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由何贵武在判决生效后20日内赔偿徐国桃368,912.37元(已赔付23,501.46元),徐国桃自行承担92,228.09元;二、驳回徐国桃要求德江县宏腾砖厂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17元(已减半),予以免收。

二审中,德江县宏腾砖厂、何贵武未提交新证据。

徐国桃提交发票1张、收据1张、微信支付截图1张,拟证明徐国桃因安装假肢产生假肢费76,000元,徐国桃已将尚欠成都博尔特环球假肢器械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41,000元全额支付的事实,其中有3,000元是现金支付的。总的支付的钱是79,000元,假肢费76,000元,另外3,000元是检查、拐杖等辅助费用。

经质证,何贵武认为安装假肢费76,000元过高,3,000元检查及拐杖等辅助费用无意见。

经审查,徐国桃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2021年3月徐国桃到成都博尔特环球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安装左大腿假肢,并支付假肢费76,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二审认定事实:2021年3月,徐国桃到成都博尔特环球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安装左大腿假肢,并支付假肢费76,000元,该公司出具《关于徐国桃装配残疾辅助器具(假肢)的证明》1份,处理意见为“综合检查结果,根据患者年龄、体重、活动量及伤情的需要,尽量弥补因截肢给患者生活所带来的影响,恢复部分生活自理能力,另患者生活环境陡坡较多。经诊断该患者适合装配适用型大腿假肢,假肢价格76,000元。患者假肢使用寿命约为4年,每年维修费用为假肢款的10%,装配训练期约为30天,食宿费为每天120元/人,装配期间需陪护1人,假肢具体赔偿期限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寿命。”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1、徐国桃主张的残疾辅助具费以及后期更换残疾辅助具费用及维修费是否支持,如支持应如何计算;2、徐国桃本人是否应承担责任,责任比例如何划分。

关于焦点1,上诉人徐国桃在二审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于2021年3月到成都博尔特环球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安装左大腿假肢,并支付假肢费76,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六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的规定,成都博尔特环球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出具证明,其意见为徐国桃生活环境陡坡较多,适合装配适用型大腿假肢,假肢使用寿命约为4年,每年维修费用为假肢款的10%,装配训练期约为30天,食宿费为每天120元/人,装配期间需陪护1人,假肢具体赔偿期限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寿命。参照2020年贵州省人均寿命71.1岁,徐国桃安装假肢时51岁,需安装及更换四次假肢,假肢费为304,000元,每年维修费为假肢费的10%,维修费计算为76,000元×10%×20年=152,000元,装配费第一次徐国桃支付3,000元,其后三次以假肢公司出具的证明计算为120元/人×2人×30天×3次=21,600元,故徐国桃的假肢费共计480,600元。一审认定徐国桃误工费22,240元、护理费9,730元、营养费4,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50元、残疾赔偿金360,96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医疗费14,410.46元、鉴定费1,300元,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维持,故徐国桃的损失共计906,690.46元。

关于焦点2,徐国桃本人是否应承担责任,责任比例如何划分的问题。徐国桃与案外人彭其荣、何玉婵在砖厂做工,报酬按件计取并由何贵武支付,故何贵武与徐国桃形成劳务关系。从双方的陈述,可认定德江县宏腾砖厂在实施生产作业中防护措施不足,未给劳务者提供安全的生产设施,何贵武作为该砖厂的经营者应对徐国桃的受伤承担主要责任。徐国桃在作业中未尽到相应的谨慎注意义务,应自行承担次要责任,一审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和损失结果,确定由何贵武承担80%的责任,徐国桃自行承担20%的责任,责任比例划分适当,予以维持。何贵武应赔偿徐国桃906,690.46元×80%=725,352.36元,扣除何贵武已赔偿的23,501.46元,还应赔偿701,850.9元。

综上所述,上诉人徐国桃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因徐国桃在二审中提交新证据,查明新的事实,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2021)黔0626民初1639号民事判决;

二、何贵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赔偿徐国桃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医疗费、鉴定费共计701,850.9元;

三、驳回徐国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17元,予以免收。二审案件受理费10,373元,予以免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代静云

审判员  熊 健

审判员  罗依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龙 丹

 

【律师说法】

徐国桃与案外人彭其荣、何玉婵在砖厂做工,报酬按件计取并由何贵武支付,故何贵武与徐国桃形成劳务关系。从双方的陈述,可认定德江县宏腾砖厂在实施生产作业中防护措施不足,未给劳务者提供安全的生产设施,何贵武作为该砖厂的经营者应对徐国桃的受伤承担主要责任。徐国桃在作业中未尽到相应的谨慎注意义务,应自行承担次要责任,一审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和损失结果,确定由何贵武承担80%的责任,徐国桃自行承担20%的责任,责任比例划分适当。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分享到:



关键词: 赔偿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更多>>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