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6月14日7时30分,陈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时,与对向行驶的周明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周明十级伤残的道路交通事故。对于伤者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保险公司认为其计算错误。那么,被抚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呢?请看法院判决。
(注:为保护个人隐私,本文中姓名均为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附法院判决书如下】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黔01民终2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负责人:金某,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某某,女,1997年9月28日出生,苗族,系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明,女,1987年8月11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开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娟,贵州筑安黔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华,男,1980年3月3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开阳县。
上诉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明、陈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2023)黔0121民初3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2023)黔0121民初3761号《民事判决书》关于一审原告父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内容,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上诉金额30772.12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一、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一审原告父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首先,被上诉人周明并未提供任何其父母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也未提供无收入来源的证明,无法确认其父母是否丧失劳动能力;其次,周明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前有赡养其父母的事实发生。周明在未提供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即认定其父母系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并支持其被扶养人生活费明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二、一审法院对于一审原告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有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根据一审法院认定标准,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为24230,按照扶养人的扶养年限分段计算,第1年至第2.5年计算为:刘某甲:24230元*2.5年*10%/2=3028.75元,刘某乙:24230元*2.5年*10%/2=3028.75元,金某某:24230元*2.5年*10%/3=2019.16元,张某某:24230元*2.5年*10%/3=2019.16元,四项之和为10095.82元,已经超出了年赔偿总额最高值,故按照年赔偿总额最高值24230元*2.5年*10%=6057.5元。第2.6年-5.7年计算为:刘某乙:24230元*3.2年*10%/2=3876.8元,金某某:24230元*3.2年*10%/3=2584.53元,张某某:24230元*3.2年*10%/3=2584.53元,四项之和为11226.56元,已经超出了年赔偿总额最高值,故按照年赔偿总额最高值24230元*3.2年*10%=7753.6元;第5.8年-第11.5年计算为:金某某:24230元*5.8年*10%/3=4684.46元,张某某:24230元*5.8年*10%/3=4684.46元,两项合计9368.92元;第11.6年第20年计算为:张某某:24230元*8.5年*10%/3=6865.16元。上述合计被扶养人生活费为30045.18元,一审法院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认定为35375.8元,系计算有误。三、一、二审诉讼费用不应当由上诉人承担。首先,诉讼费系间接费用,根据《保险条款》规定,诉讼费不在我司理赔项目范围内,同时我司不是直接的侵权人,我司对于诉讼费不予承担;其次,上诉人提起上诉系因一审的错误判决所导致,不系上诉人的过错,故综上,我司不应当承担一、二审的诉讼费用。
周明辩称,一、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事项,维持原判,一审法院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一审中我方已经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需要赡养年迈的父母以及抚养两个未成年的事实;二、一审法院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正确,符合法律规定,合情合理,上诉人的计算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无法律依据支撑,计算方式违反公平公正原则,一审法庭结合案件事实情况合情合理,于法有据;三、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应当由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系上诉人的诉讼行为产生,应当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且上诉人已经自愿缴纳上诉费用。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
陈华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周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96464.4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3年6月14日7时30分,被告陈华驾驶贵AE****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开阳县龙岗镇街上方向开往开阳县龙岗镇阴阳寨方向行驶,行驶至开阳县**镇**村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原告周明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原告周明1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23年6月16日开阳县某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华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周明无责任。事故发生当日,原告周明被送往在开阳县人民医院于2023年6月14日至2023年7月4日住院治疗,共计产生医疗费16192.47元。原告周明治疗期间,被告陈华垫付治疗费用2000元,被告保险公司垫付治疗费用14000元。2023年10月10日,经贵州中安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作出黔司鉴235205000205501064号司法鉴定意见,鉴定结论为:1.周明因外伤致左内、前踝粉碎性骨折,左外踝骨折行手术治疗遗留左踝关节大部分功能丧失属十级。2.周明因外伤致左踝关节多发损伤,其误工期评定为90-180日,护理期评定为30-60日,营养期评定为60-90日。3.周明后续可行“左内、外踝及前踝骨折内固定物取出术”及“康复训练”。对周明后续可行“左内、外踝及前踝骨折内固定物取出术”及“康复训练”相关费用建议在12000-14000元。
另查明,案涉车辆贵AE****号小型普通客车其所有权人为被告陈华所有,该车在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保险期间为2023年5月10日至2024年5月10日。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财产权益遭受侵害,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车辆行驶必须遵守交通法规,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陈华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导致原告受伤,被告陈华应对由此产生的损失予以赔偿,因其驾驶的案涉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付。本案中原告因事故产生的损失有:1.医疗费16192.47元,有发票为证,系实际发生,一审法院予以确认;2.住院伙食费2000元,按100元/天计算,则为20天*100元=2000元;3.残疾赔偿金,原告因此次事故导致十级伤残,则为41086元/年*20年*0.1=82172元;4.营养费,按50元/天计算,天数取鉴定意见中间值,则为50元*75天=3750元;5.误工费,由于原告无固定收入,本一审法院酌情参照上一年度贵州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标准计算,误工期取鉴定意见中间值,则为(51631元÷365天)*135天=19096.4元;6.护理费,原告主张按照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计算,未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护理期取鉴定意见中间值,则为(51631元÷365天)*45天=6365.47元;7.交通费,系必要开支,一审法院酌情支持500元;8.鉴定费1900元,系实际发生,有发票为证,一审法院予以确认;9.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受伤鉴定为十级伤残,结合本地经济情况,一审法院酌情支持4000元;10.后续治疗费,鉴定意见中相关费用建议在12000-14000元,取中间值13000元;11.被扶养人生活费用,标准从原告伤残等级确定之日起按照上一年度贵州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4230元计算,原告未成年子女刘某甲于2008年3月18日生,年龄为15岁7个月,抚养费为(24230元*2.5年*0.1)÷2=3028.75元、未成年子女刘某乙于2011年6月5日生,年龄为12岁5个月,抚养费为(24230元*5.7年*0.1)÷2=6905.55元、原告父亲金某某于1955年3月28日生,年龄为68岁7个月,赡养费为(24230元*11.5年*0.1)÷3=9288.17元、母亲张某某于1963年12月13日生,年龄为59岁10个月,赡养费为(24230元*20年*0.1)∶3-16153.33元,以上共计35375.8元。原告各项损失之和为184352.14元。被告保险公司已垫付14000元、被告陈华垫付的2000元应当予以扣除,原告还未获得赔偿的损失为168352.14元,未超过保险赔偿限额,直接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该款项的给付责任。关于被告陈华垫付的医疗费2000元,为减少当事人诉累,该款项由被告保险公司支付给被告陈华。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三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二、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周明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鉴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68352.14元;二、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陈华垫付的医疗费2000元;三、驳回原告周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15元,由被告陈华负担。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二审仅针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故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35375.8元是否正确以及某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案件受理费。
对该争议焦点,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之规定,一审法院在计算周明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已按周明的伤残等级(十级伤残)乘以伤残系数10%进行计算,即:未成年子女刘某甲于2008年3月18日生,年龄为15岁7个月,抚养费为(24230元×2.5年×0.1)÷2=3028.75元、未成年子女刘某乙于2011年6月5日生,年龄为12岁5个月,抚养费为(24230元×5.7年×0.1)÷2=6905.55元、父亲金某某于1955年3月28日生,年龄为68岁7个月,赡养费为(24230元×11.5年×0.1)÷3=9288.17元、母亲张某某于1963年12月13日生,年龄为59岁10个月,赡养费为(24230元×20年×0.1)÷3=16153.33元,共计35375.8元。年赔偿总额累计并未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因此,一审法院计算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不存在错误。某某公司关于一审法院计算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另,对于某某公司关于案件受理费系间接费用,其公司不应当承担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的上诉理由,因案件受理费是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当事人的胜败诉情况来决定当事人是否负担以及负担的比例,故某某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也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69元,由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 霞
审 判 员 余 鑫
审 判 员 衷进全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向孝昱
书 记 员 周兴杨
【律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之规定,一审法院在计算周明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已按周明的伤残等级(十级伤残)乘以伤残系数10%进行计算,并无不当。
受害人伤残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贵州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元/年)x扶养年限(年)÷扶养义务人人数x伤残赔偿指数。
受害人死亡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贵州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元/年)x扶养年限(年)÷扶养义务人人数。
感谢看到这里的大家。交通事故敲警钟,法律法规记心心中。行万里平安路,做百年长乐人。
新的一年,祝大家新年快乐,健康平安!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