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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同学恶作剧受伤,家长索赔,谁担责?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12/4 11:00:00 阅读量:90


因同学恶作剧受伤,家长索赔,谁担责?
你有没有经历过或者看到过这样的恶作剧:看到别人站着的时候,把他身后的凳子悄悄移开,然后看到他坐空,四脚朝天,惹的一堂哄笑。当然,如果没有人受伤,这可能仅算是一个过分的玩笑,如果有人受伤了,那可能就成了一个事故。这不,今天你就见到了:十二岁的小杰,见同学思思与前座同学说话的时候,抽走了她的凳子,导致思思坐空后,后脑勺着地,严重受伤。巨额的治疗费用谁来承担呢?




基本案情


思思与小杰均就读于广州某中学初一年级,二人系同班同学。2021年9月某日午休,思思从座位起身与前座同学交流,小杰路过思思座位时,突起“玩心”,便偷偷将思思的椅子往后拉出一定距离。思思坐下时不慎坐空并仰倒,后脑勺碰到凳子并着地不起。其他同学见状帮忙将其扶起,并送至校医务室。


摔倒后,思思称出现头部疼痛、视物模糊等症状,学校迅速通知双方家长并将其送至医院治疗。之后数日内,思思多次前往多家医院门诊就诊并住院治疗,先后被诊断出颅脑外伤、视物模糊、双目视神经挫伤等。


事故发生后,小杰父母向思思父母支付了部分治疗费用。后思思父母因与小杰父母及学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以思思名义将小杰及其父母、学校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裁判结果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小杰父母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思思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0万余元。


小杰及其父母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谭海云

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通过诊断证明书等证据可以看出,思思的治疗过程均是围绕其受伤导致的相应症状,其治疗未超越该范围。相关鉴定也未排除和否定思思的损害后果跟小杰的侵权行为有必然联系。医嘱病历可证明思思的损害是因小杰的侵权行为所造成。因此,思思出现疼痛、视力下降、视物模糊等症状与小杰拉椅子的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小杰做出侵权行为时已12周岁,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当其拉开思思椅子时,已明知该行为会给他人带来伤害,却仍然为之,存在过错。小杰该行为最终导致思思摔倒受伤并产生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思思因小杰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全部损失应由小杰承担。因小杰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小杰的监护人即其父母承担结合思思治疗期间实际支出费用情况,法院依法认定小杰及其父母向思思赔偿10万余元。



而关于被告中学在本次事件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对思思因该事件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事发前,思思和小杰所在的学校通过制定相应的工作安排及日常规则细则、做好入学纪律教育、在教室张贴行为准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开展文明班级评比等多种方式提升学生安全文明法治意识,足以见得学校在平时已尽到纪律教育、安全管理等方面职责。事发时为午休时间,虽然每层楼仅由一名教官管理,但中学生入学时均已年满12周岁,具有一定的规则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并且学校老师在事发后第一时间通知家长到校处理及陪思思就医。因此,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在本案中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源丨广州市法院新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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