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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中的一方能否作为前案诉讼的第三人提出再审申请呢?(第三人的条件是什么?)

郑贴侨律师 发布时间:2024/11/3 15:44:28 阅读量:60


“结发为夫妻,恩爱两不疑。”这是两汉时期的苏武为我们记叙的和谐夫妻关系的写照。夫妻关系不仅是在生活中对二人亲密关系的承认,更有在法律层面上的认可与规定。如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部分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例如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等。那么,如果夫妻中有一方被法院前案判决造成夫妻财产权益减损,另一方是否有权利作为前案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再审呢?诉讼中的第三人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呢?接下来让我们看一个具体的有关案件。

 

【案情简介】

朱小明(化名)因与江苏某个公司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的纠纷。朱小明向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前案诉讼,请求判令江苏某某公司向其支付剩余工程款。但处理结果为判决驳回朱小明的诉讼请求。以上是前案。但朱小明的妻子认为是丈夫朱小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错误陈述,导致朱某明全部诉讼请求被驳回,且前案判决造成其夫妻财产权益减损、损害其合法权益,于是她其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提起本案诉讼。她会申请成功吗?她是否属于前案诉讼第三人呢?请看最终法院裁定。

(注:为保护隐私,本文中名称均为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附法院裁定书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23)最高法民申21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陆某兰,女,196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男,198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系陆某兰之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何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某明,男,196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

 再审申请人陆某兰因与被申请人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某某公司)、朱某明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冀民终1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陆某兰申请再审称:一、其虽非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4民终5092号判决(以下简称前案判决)所涉合同相对方,没有独立请求权,但前案判决内容与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在前案审理中,因其丈夫朱某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错误陈述,导致朱某明全部诉讼请求被驳回。这种情形违背常理,朱某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有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虚假诉讼之嫌。前案判决造成其夫妻财产权益减损、损害其合法权益,其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三、朱某明对前案判决申请再审虽被法院驳回,但其再审申请与陆某兰所提本案诉讼保护的民事权益主体、目的等均不相同。陆某兰提交的证据证明前案判决存在错误、涉嫌虚假诉讼。请求依法再审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陆某兰是否属于前案诉讼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原审查明,前案系朱某明因与江苏某某公司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的纠纷。朱某明向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前案诉讼,请求判令江苏某某公司向其支付剩余工程款。前案判决认定江苏某某公司河北分公司与朱某明签订《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施工内部承包合同》,约定江苏某某公司承接某某房地产发展股份公司邯郸分公司一期碧水湾l#、2#、5#、6#楼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土建、安装等所有工程,朱某明为该项目的施工承包人。前案处理结果为判决驳回朱某明的诉讼请求。陆某兰虽系朱某明妻子,但并非前案所涉合同的当事人,对于前案诉讼标的并无独立请求权。前案判决驳回朱某明诉讼请求的处理结果,与陆某兰亦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便前案判决造成陆某兰与朱某明夫妻财产权益实际减损,但也不能由此改变陆某兰并非前案诉讼第三人的客观事实。原审法院以陆某兰并非前案诉讼第三人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符合法律规定。陆某兰关于前案涉嫌虚假诉讼的主张,证据亦不充分。

综上,陆某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陆某兰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曹 刚

审判员 宁 晟

审判员 厉文华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杜蓉蓉

 

 

【律师释法】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诉讼标的指的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标的既是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也是法院审判的对象。)所以即使是夫妻关系,第三人也依旧需要满足在前案中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本案中陆小明的妻子在前案中非前案所涉合同的当事人,对于前案诉讼标的并无独立请求权,且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不具备第三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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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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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第三人 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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