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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应该怎么维权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9/12 9:42:51 阅读量:127


【关键词】 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民法典、生态修复


【裁判要旨】 本案的裁判要旨在于体现民法典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严厉打击,通过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强化了环境保护的法律效力。法院在判决中不仅要求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环境功能性损失等补偿性费用,还额外判处惩罚性赔偿,以示对故意污染环境行为的惩戒和对公共利益的保护。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至7月,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公司)将生产的硫酸钠废液非法交给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个人处理,导致1124.1吨废液被倾倒在浮梁县的两处地点,严重污染了当地环境和水源,影响了1000余名居民的饮用水安全。经鉴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高达216.8万元,环境功能性损失费用5.7万余元,另有检测鉴定费和应急处置费用。公益诉讼起诉人代表公众利益,要求被告公司赔偿相关生态环境损害。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公司故意违反环境保护法规,放任环境污染的发生,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公共利益损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被告公司需赔偿环境修复费用、环境功能性损失费用、应急处置费用、检测鉴定费,并承担惩罚性赔偿,总计302.5万余元。同时,被告公司还需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专家评析】 本案作为我国首例适用民法典惩罚性赔偿条款的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首先,本案体现了民法典对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通过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了对环境污染行为的惩处力度,有效震慑了潜在的污染者。其次,本案在计算惩罚性赔偿数额时,采用了“基数+倍数”的方式,充分考虑了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后果的严重性、经济能力、赔偿态度等因素,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的参考标准。

此外,本案的裁判结果强调了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承担的环境保护责任,特别是对于危险废物的处理,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同时,本案也提醒了公众和社会组织,当环境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环境正义。

在环境修复方面,本案的裁判不仅关注了对已造成损害的补偿,还强调了对环境进行修复的重要性,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的理念。通过要求被告公司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推动了受损环境的恢复,有助于实现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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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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