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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正当竟争案件中,如何判定连带责任的?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9/12 9:42:59 阅读量:252


【关键词】 商标权、不正当竞争、再审申请、商标近似、连带责任


【裁判要旨】 本案的裁判要旨在于明确了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商标近似性的判断标准以及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连带责任的认定。法院在审理中,依据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被诉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进行了细致分析,并根据案件事实,判定了再审申请人的责任。


【基本案情】 许某武与无锡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之间的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许某武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许某武主张其注册的商标为合法在先商标,且其商标与某某公司的商标不构成近似,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某某公司则认为许某武的商标与其注册的知名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构成侵权。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许某武的第1085**号商标已被宣告无效,其商标专有权自始无效。某某公司的第800423号商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与被诉侵权标识构成近似,易产生混淆。许某武与顾某虎等共同生产销售了被诉侵权商品,原审判决确定其承担连带责任具有证据依据。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许某武的再审申请。


【专家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涉及到商标近似性的判断、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以及连带责任的认定等多个法律问题。在商标近似性的判断上,法院不仅考虑了商标本身的呼叫、含义和字体,还考虑了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因素,体现了对商标法全面、细致的理解和适用。

在商标权的保护范围方面,法院明确了每个商标所享有的商标权是独立存在的,即使许某武的商标曾是合法注册的在先商标,但在其商标被宣告无效后,其商标专有权即自始无效,不能对抗某某公司的商标权。这一裁判理念有助于维护商标权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连带责任的认定上,法院根据许某武与顾某虎等人共同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事实,判定其应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裁判结果体现了法院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严厉打击,以及对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有力保护。

此外,本案中法院对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所谓新证据进行了严格审查,最终认定其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这表明法院在再审审查中坚持了严格的证据标准,确保了裁判的权威性和终局性。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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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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