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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的建设具有合法性和公益性是否构成侵权?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9/3 17:53:51 阅读量:85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最高法民申11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某某水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某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某忠,某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春,某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遵义灌区某某局。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某东,某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某言,某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重庆某某水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水运公司)因与再审申请人遵义灌区某某局(以下简称某局)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某高级人民法院(2023)某民终某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水运公司申请再审称:其依法取得《水能资源使用权证》,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即便某局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占用某某水运公司的水能资源使用权,也应依法征收补偿。一审、二审判决认定某局建设案涉某水库工程不具有违法性和主观过错,不构成侵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某某水运公司的前期投入18011193.64元、可得利益损失、律师费20万元等全部损失均应得到支持。一审、二审法院适用公平责任进行补偿,未向某某水运公司进行释明,程序违法。某某水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某局申请再审称:某某水运公司主张的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111万元、“电站开发权”转让费60万元、水电站可行性报告编制(设计费)90万元,均非某局收取且与该局无关联性,应由某某水运公司向收款方主张返还或者自行承担商业风险。某局仅是某水库工程的项目管理人,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建设水库民生项目,与某某水运公司主张的侵权不存在因果关系,也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前述三笔款项的补偿责任,一审、二审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某某水运公司于某年某月某日依法取得案涉某水库电站的《水能资源使用权证》,有效期限自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某年某月某日,为缓解某省工程性缺水、改善生态环境等公益性需要,根据经国务院批准并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某省水利建设生态建设石漠化治理综合规划》,当地政府批复同意建设某水库工程,某局为建设单位。从某某水运公司2012年某月向某水库工程前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支付前期工作经费200万元及双方当事人、当地有关部门2018年某月协商形成的《某水库和电站工作关系接洽座谈会备忘录》来看,某水库工程建设已得到某某水运公司一方的同意,双方就具体合作或补偿方式未能达成一致,故而成讼。一审、二审判决认定某水库工程的建设具有合法性和公益性,某局的建设行为不构成侵权,从公平原则出发,应承担合理补偿责任而非赔偿责任,该处理并无不当。某某水运公司主张的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111万元、“电站开发权”转让费60万元、水电站可行性报告编制(设计费)90万元,有相应的转账凭证及转账依据;某水库工程前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取的前期工作经费200万元,某局同意返还。一审、二审判决认定前述四笔共计461万元款项系某某水运公司为某水库电站项目投入的直接损失,应由某局予以补偿,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某某水运公司主张的车辆购置费241111元、咨询费4万元、委托管理费1200万元、律师费20万元及项目人员工资、差旅费、办公费、车辆费用、业务招待费、税费等1120082.64元,缺乏证据证明,一审、二审判决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某某水运公司主张可得利益损失并要求进行鉴定,但某水库电站项目尚未经立项批复,仍处于前期设计阶段,能否取得相关可得利益具有较大不确定性,且某局建设某水库工程确系基于供水、灌溉等公共利益需要,其补偿责任应限于合理范围,一审、二审判决未予支持亦无不当。
综上,某某水运公司、某局的再审申请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某某水运有限公司、遵义灌区某某局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贾清林
审 判 员 朱 婧
审 判 员 叶 阳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徐 阳
书 记 员 李澳洋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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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工程的建设 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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