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戚借贷纠纷诉至法院:投资亏损还是违约不还?
原告:艾xx,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志升,湖南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x,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贴侨,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泽鑫,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艾xx与被告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0日立案。被告刘xx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经本院审查后于2024年3月7日作出(2024)湘0503民初33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移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艾xx不服上诉至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24年4月18日作出(2024)湘05民辖终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24)湘0503民初337号之一民事裁定并指令由本院进行审理。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艾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志升,被告刘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贴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艾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448170元(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2017年7月15日之前的利息,双方核算确认为70000元;2017年7月15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息2%基息,利息为226020元;2020年8月20日以后,根据不同时间节点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按不同的时间段分段计息,暂分段计息至2024年1月19日,利息为152150元。顺延照计,息随本清。70000元+226020元+152150元=44817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亲戚关系。2016年年初至2017年上半年,被告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钱,约定利息为月息两分。由于与被告是关系很密切的亲戚,相互之间都很信任,原告陆陆续续借给了被告300000元(2016年8月12日,原告要内弟唐xx转账200000元给被告,其余100000元系原告以现金方式先后多次借给被告)。2017年7月15日,原告催促被告还钱,被告当时说资金一时周转不过来,请求原告再多宽限一些时日,等被告资金稍微宽裕一点时一定立即归还所有的本息而且另有重谢,提议与原告对账并写张借条给原告,这样原告就能放心了。被告的语气态度都非常诚恳,看在双方是往来比较密切的亲戚的面子上,原告答应了。对账(核算)结果是本金300000元,按月息两分计息,截止2017年7月15日利息是70000元。被告手写一张借条给原告,主要内容为:“今借到艾xx300000元(叁拾万本金),利息为柒万元整(70000)”。此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钱,但被告总是以种种理由搪塞、推脱,发生多次不愉快之事仍拒不还钱。故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刘xx辩称:1、原、被告双方之间系投资工程建设关系,并非借贷关系,因该投资关系双方应当进行结算,其出具的条子只是书写不规范,实际是投资的证明;2、原告应认清投资风险问题。双方投资的该工程,目前亏损,民工工资下欠100多万,材料下欠200万,在外借款还有几百万,故原告的投资款已完全亏损;3、其中的30000元借款与本案无关。系案外人孟伟凡向被告借款,后孟伟凡听说是艾xx的,就协商由孟伟凡直接还款给艾xx,该借款被告的主体不适格。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系亲戚。2016年被告刘xx在邵阳市双坡南路修建联建房,因资金不足向原告艾xx借款300000元,同年8月12日原告通过其妻弟唐志君将200000元转账支付给被告刘xx,剩余款项由原告以现金陆续付给了被告,其中30000元被告于同年10月25日出具了收条:“今收到艾xx现金叁万元整(30000.00元)为实”。被告刘xx于2017年7月15日出具了借条:“今借到艾xx原300000.00元(叁拾万本金)利息为柒万元整<70000.00元>”。
另查明,被告刘xx与原告艾xx等人就该联建房的修建等还发生了其他经济往来,为此被告刘xx于2017年5月25日出具了收条:“今收到艾xx双坡南路刘xx联建房投资款叁拾万元是实<300000.00元>(现已投资存本工地)利息从2017年5月23号算息,按每月2.5分计算即每月7500元利息”,另注明“5个月付利息付清”。对此原告艾xx陈述为其承建被告刘xx联建房、刘xx未付款而出具的,原、被告双方还于2017年7月12日就房屋修建签订了《补充协议》,但双方至今未进行结算。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收条、《补充协议》、借条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刘xx因修建位于邵阳市双坡南路联建房向原告艾xx借款300000元,出具了借条,原告艾xx亦将借款支付给了被告刘xx,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现被告刘xx未及时偿还,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约定至2017年7月15日的利息为70000元,该利息明显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超过部分不予保护,故应按照本案起诉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即年利率13.8%予以计算,其中200000元本金自出借之日2016年8月12日算至2024年1月19日的利息为205450元,30000元本金自出借之日2016年10月25日算至2024年1月19日的利息为29978元,剩余70000元本金原告未提供明确出借之日,故按照被告出具借条之日即2017年7月15日算至2024年1月19日的利息为72648元,合计308076元。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和利息308076元(已算至2024年1月19日,顺延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8%照计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超过部分不予支持。被告刘xx认为双方之间系投资关系、该投资尚未结算、已亏损完毕故要求驳回原告诉请的辩驳观点,与本案事实不符,被告刘xx另向原告出具了收取投资款的收条,原、被告之间可能另外还存在被告主张的投资关系或者原告陈述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但与本案不是同一事实,亦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对此本案中不予处理,双方可另行诉讼。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
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x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艾xx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308076元(已算至2024年1月19日,顺延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8%照计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艾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41元,由原告艾xx负担701元,被告刘xx负担49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
破坏生态。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文出现的名字属于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