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法院管辖区域变更后生效判决的复查改判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苏高法〔1998〕6 4号 《关于管辖区划变更后复查案件审批程序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的管辖区域随行政区划变更后,对于变更之前生效判决的复查改判 申请再审或决定再审),仍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6 2〕法 文 字 第 3 号《关于原审法院机构撤销和管辖区域变更后判决改判问题的批复》和 〔62〕法文 字 第 7 号《关于原审法院管辖区域变更后判决改判问题的批复》办理。你省原由淮阴市、扬州市中院终审,而现在属宿迁市、连云港市、泰州市管辖区内的各类案件,其复查和再审改判应由宿迁市、连云港市、泰州市中院管辖。
《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3 5 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审结案件前行政区划发生变更的情况。因此,该规定与上述两个批复并不矛盾。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变更后已经生效判决的复查改判管辖问题的复函》(19 9 8年 8 月 3 1 曰,法函〔1998〕8 1号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抄各省、市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 院 对 我 院 19 62年 2 月 1 0 日关于原审法院机构撤销和管辖区域变更后,案件的复查和改判问题的批复所提的意见,经我们研究,答复如下:原审法院的管辖区域,随着行政区域的变更,分别划归几个法院管辖,其对划出地区的案件管辖权已经分别移交给该管的新设法院,新设法院自应依法在所辖地区内行使审判权,包括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的职权。因此,原法院所判案件,凡属已划出地区的都应移送该管新设法院接管,案件的复查和改判也由新设法院处理。新设法院在改判案件时,应说明本案原系由原法院判决,现因本案已由该院接 管 ,依法由该院重新作出判决或裁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审法院管辖区域变更后判决改判问题的批复》(1 9 6 2年 3 月 1 9 曰,〔6 2 〕法文字第7 号)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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