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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司法观点:管辖确定后不因管辖依据发生变化而改变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6/4 15:41:53 阅读量:792


管辖恒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 三 十 七 条 案 件 受 理 后 ,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 ,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 、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 三 十 九 条 人 民 法 院 对 管 辖 异 议 审 查 后 确 定 有 管 辖 权 的 ,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 0 1 5年 1 月 3 0 日,法释〔2015〕5号 )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中国工商银行辽宁省分行营业部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武汉分公司证券部武胜营业处不当得利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 (2008)民提字第1 0 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通过形式审查依法确定管辖权后,即便经实体审理后发现据以确定管辖的主要证据不实 ,基于管辖恒定、程序安定及诉讼经济等原则的考 量 ,对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管辖权的诉讼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此基础上作出的民事判决,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七 项规定的“管辖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详述】

  2 0 0 6年 1 0月 8 日,原告要某某向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起诉,当日桥东区人民法院就已经受理。就管辖权问题,被告北京二建先向桥东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在被裁定驳回后,被告又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上诉,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 0 0 6年 11 月 6 日北京二建向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递交反诉状,请求依法判令被反诉人 本诉原告要某某)返还反诉人 北京二建)人 民 币 2 0 万元 。同日,桥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开庭审理,并 于 1 1 月 1 3 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北京二建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 0 0 7年 1 月 2 9 日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张商终字第 4 号民事裁定,以原判决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案件发回重审后,桥东区人民法院于2 0 0 7年 4 月 1 2 日作出东商重字第513 号民事裁定书,以原告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门头沟区、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为由,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 ,两高级人民法院一致认为本案应由桥东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2 0 0 7年 1 0 月 1 5 日,桥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开庭审理。2 0 0 8年 3 月 2 7 日对本案进行调解未成。之 后 ,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 被 告 2 0 0 6年 1 1 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于 2 0 0 8年 6月 3 0 日以〔2008〕张民再终字第5 9 号裁定书,撤销桥东区人民法院和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二审驳回被告管辖权异议的裁定,认为桥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将本案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我们认为,该裁定于法无据。理由是:
  第 一 ,北京二建向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递交民事反诉状,桥东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北京二建又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表明被告北京二建已经接受桥东区人民法院和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至 此 ,本案的管辖权已经确定,案件的程序问题已经处于一种稳定的状态。之 后 ,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后,以事实不清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在一审法院重审的过程中,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以无管辖权为由,裁定将案件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致使进人实体审理阶段的案件又回到程序阶段,这种做法于法无据。
  第 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3 5 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 ,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再审”之规定,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理应由原审人民法院继续审理。而且在被发回重审之前,本案已经就管辖权异议进行了裁 定 ,并经过实体审理作出了判决。在因事实不清被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之后,原 审人民法院的职责是查清事实、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判决,而不应再倒退到管辖的程序阶段,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第 三 ,本案是北京、河北两地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一致,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桥东区人民法院未经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擅自将案件移送异地法院审理的行为有悖于高级人民法院的通知,使高级人民法院的通知成为一纸空文。
  2 0 0 7年 1 月本案被发回重审后,桥东区人民法院以原告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门头沟区为由,裁定桥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将本案移送到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后经北京市髙级人民法院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两院—致认为本案应由桥东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之 后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函,函中指出:“你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两级法院已就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都作出了裁定,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桥东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该案由你市桥东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门头沟区人民法院遂将本案退回桥东区人民法院。
  之 后 ,2007年 1 0 月 1 5 日,桥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开庭审理,并 于 2 0 0 8年 3 月 2 7 日对本案进行调解未成。在此情况下,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桥东区人民法院擅自将案件移送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行为,使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辖通知成为一纸空文,这种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为维护案件管辖的稳定性和人民法院的公信力 ,不能支持张家口中级法院和桥东区人民法院的这种行为。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案应由河北省张家口桥东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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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管辖恒定 管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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