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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资本市场系列(一)|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上市的立法理论探讨及实践分析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12/24 11:44:05 阅读量:147


证券资本市场系列(一)|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上市的立法理论探讨及实践分析

一、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上市的动机与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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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上市的问题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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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公司间的独立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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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成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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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上市的立法和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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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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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首届中国进博会开幕式上宣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称“上交所”)设立科创板并同步试点注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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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底,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标志着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迈出实质性的一步。Wind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A股市场股权融资总规模达到1.67万亿元,IPO融资规模达到4699.63亿元,创下2010年以来的新高。其中科创板达到2226.22亿元,占据了首发融资规模的半壁江山。创业板IPO平均上市时间也从注册制改革前的500余天,大幅下降至300余天。[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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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制为科创板和创业板带来了利好,2020年10月3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就此定调:“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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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此热潮,2021年11月北京证券交易所正式开市,提高了我国直接融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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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日,《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达到一定规模的上市公司,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证监会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分拆业务独立、符合条件的子公司在科创板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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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12月12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以下称“《境内分拆规定》”)[17],确立了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在境内上市的主要规则,包括分拆实质性条件、程序性要求、分拆监管与发行规则衔接等规定,同时也强化中介机构核查督导职责以及分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信息披露违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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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考虑到分拆到境外上市与境内上市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类似,且《境内分拆规定》亦是在借鉴《境外分拆通知》基础上形成并作了系统优化,二者机理同源、一脉相承,两项规则的整合没有法理上的冲突和障碍。[18]因此,2022年1月5日证监会对《境内分拆规定》和《境外分拆通知》进行了修改、整合,形成了体系化的《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以下称“《分拆规则》”),并首次给予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上市明确的定义,认定“上市公司分拆,是指上市公司将部分业务或资产,以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的形式,在境内或境外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者实现重组上市的行为”,为上市公司分拆提供了明确的政策指引和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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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亦于2021年11月12日发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北证公告〔2021〕60号)第1-25条中,对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上市的信息披露提出要求,指出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上市应当独立于上市公司并在信息披露方面与上市公司保持一致、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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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现行规则的实务分析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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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对理论问题的关注和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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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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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的实践应用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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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深交所对A公司出具的问询函显示,A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其间接控股股东B上市公司分拆上市的行为,且本次分拆上市有利于B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独立性。深交所对此要求保荐人及律师结合A公司主要产品的市场规模、技术水平等情况,进一步说明分拆上市对突出主业、增强独立性等方面的必要性、商业合理性。次年2月,B上市公司分拆上市的另一家子公司C公司也被上交所问询了相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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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深交所对D公司出具的问询函从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客户等角度关注E上市公司分拆D公司上市的独立性,要求发行人从生产经营、产品销售、财务核算等方面分析是否能够独立运营;是否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存在共用销售渠道、采购渠道的情形,说明各项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允性、必要性,是否存在侵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说明发行人使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等商标、专利的费用支出、转让定价等,说明公允性,是否符合资产独立性的要求;是否存在与其关联方共用人员或共同生产的情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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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上市委现场问询发行人F公司的代表,要求说明“在关联交易额不断增大的情况下,发行人的独立性,本次分拆上市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分拆后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监管要求”,并要求落实划转的资产、股权是否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补充披露关联交易总额、相应比例,及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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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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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规范体系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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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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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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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见陈洁、徐聪:《上市公司分拆上市的利弊分析及监管要点》,载《证券法苑》2017年第19卷,第30页。

[2] 参见赵宇华:《子公司上市动机的研究综述》,载《商业时代》2006年第12期,第72页。

[3] 参见郭海星、万迪昉:《分拆上市相关研究综述》,载《证券市场导报》2010年第2期,第63页。

[4] 参见赵宇华:《子公司上市动机的研究综述》,载《商业时代》2006年第12期,第73页。

[5] 参见赵宇华:《子公司上市动机的研究综述》,载《商业时代》2006年第12期,第72页。

[6] 参见天亮:《分拆上市监管应堵疏相宜》,载《董事会》2013年第3期,第100页。

[7] 参见陈洁、徐聪:《上市公司分拆上市的利弊分析及监管要点》,载《证券法苑》2017年第19卷,第41页。

[8] 参见吴勇毅:《分拆上市,盛宴还是泡沫》,载《新财经》2010年第6期,第73页。

[9] 参见李园园:《上市公司分拆上市法律问题研究》,载《证券市场导报》2009年第3期,第20页。

[10] 参见李园园:《上市公司分拆上市法律问题研究》,载《证券市场导报》2009年第3期,第16页。

[11] 参见陈洁、徐聪:《上市公司分拆上市的利弊分析及监管要点》,载《证券法苑》2017年第19卷,第30页。

[12] 参见证监会创业板发行监管部:《创业板发行监管业务情况沟通会会议纪要》,2010年3月31日。

[13] 参见李园园:《上市公司分拆上市法律问题研究》,载《证券市场导报》2009年第3期,第16页;陈洁、徐聪:《上市公司分拆上市的利弊分析及监管要点》,载《证券法苑》2017年第19卷,第35页。

[14] 参见天亮:《分拆上市监管应堵疏相宜》,载《董事会》2013年第3期,第100页。

[15] 参见《资本市场2021监管工作聚焦“十四五”目标》,载新华网2021年2月1日:.xinhuanet/fortune/2021-02/01/c_1127047696.htm。

[16] 参见《刘鹤主持召开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专题会议》,载中国政府网2020年10月31日,.gov/guowuyuan/2020-10/31/content_5556394.htm。

[17] 《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已于2022年1月5日被《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终止失效。

[18] 参见《<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起草说明》,证监会公告[2022]5号。

[19] 参见陈洁、徐聪:《上市公司分拆上市的利弊分析及监管要点》,载《证券法苑》2017年第19卷,第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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