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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动工建房的审批程序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1/29 阅读量:269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动工建房的审批程序有哪些?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同时规定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为简化审批手续,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规定,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应按以下程序申请宅基地、建房规划许可并开工建设:(1)符合条件的农户提出申请,由所在的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审查后,报送乡镇政府。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统称村级组织)审查。

      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2)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审批。

      乡镇政府在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到现场实地勘察。

      农业农村部门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提出审批建议。

      自然资源部门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是否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由乡镇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3)开工前申请确定建房位置,建成后申请验收。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政府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并在乡镇政府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后,即可开工建设。

      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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