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在农村取得的房产能否依法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城镇居民在农村的房产能否办理登记,并取得不动产权证,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城镇居民原属农村村民后进城落户,其原先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建设的房屋可以登记,并取得不动产权证。
根据国土资源部通知的规定,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在该宅基地建设的房屋,可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证。
(2)城镇居民原在农村已经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可以登记,并取得不动产权证。
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
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可以确权登记。
2020年自然资源部通知要求,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前,各历史阶段颁发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继续有效,对有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需求的,完成地上房屋补充调查后办理登记。
(3)城镇居民因继承、赠与合法取得的房产可以登记,并取得不动产权证。
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
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可以确权登记。
原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继续有效,并可在完成地上房屋补充调查后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
(4)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小产权房”的,不得登记,无法取得不动产权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
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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