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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申请宅基地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发布时间:2023/1/29 阅读量:308


村民申请宅基地需要具备哪些条件?为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也就是说,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即所说的“一户一宅”,这是农民申请宅基地的一个基本原则。

      需要说明的是,一处宅基地并不是指一宗地,一处宅基地也可以分为两处或多处,但面积应累计计算。

      由于我国地域广阔,人们的生活习惯和自然条件差异很大,故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未对宅基地的面积、申请条件、划拨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而是授权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由其根据当地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宅基地的相关规定不尽相同,具体可以查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

      以河南省为例,根据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在河南省划拨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为:(1)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下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34平方米;(2)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67平方米;(3)山区、丘陵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占用耕地的适用该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河南省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2)农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3)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无宅基地的(符合第二项的除外);(4)原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

      需要注意的是,土地管理法同时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该条规定将限制农村村民通过上述方式变相实现一户多宅,突破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的基本原则。

      同时,村民因继承或接受赠与取得住宅,原则上不得翻建,在房屋损毁后,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应当退回村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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