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办理过户手续的第二天,政府颁布了征收公告,卖家觉得亏欲反悔拒绝交付房屋。
] 2021年,刘大妈委托好友杨某帮她找一套合适的二手房。
杨某通过某中介公司,物色到陈先生正在出售的一套55平方米的房屋。
此后,陈先生与刘大妈、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刘大妈全额支付购房款200万元。
几天后,刘大妈与陈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在同日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并约定第二天交付房屋。
然而第二天,政府发布征收公告,陈先生刚卖掉的房屋正好在征收范围内。
陈先生觉得自己卖亏了,便立即联系刘大妈和杨某,表示要取消交易。
双方沟通无果后,陈先生不仅拒绝交付房屋,还将刘大妈、中介公司起诉至法院,并将杨某列为第三人,请求判令:解除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刘大妈将涉案房屋不动产权变更登记于陈先生名下,陈先生退还购房款200万元。
法官在实地走访后了解到,该区域已有较长时间流传即将拆迁的消息,陈先生在出售房屋时应对此有一定的预见性,且房屋终的成交价格并未低于小区当时的市场价。
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陈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二审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生效,涉案房屋已交付完毕。
■专家说法■ 本案原告陈先生以情势变更为由主张解除合同,这一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发生),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原则只有在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发生巨大变化,致使继续履行将显失公平,导致一方明显有利,另一方明显受损,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严重失衡时才适用。
本案中,涉案房屋所在区域较长时间流传即将拆迁的消息。
原告为出售房屋,在多家中介机构挂牌,其对于包括房屋即将面临拆迁在内的基本情况应有所了解,并将该因素纳入定价的考量范围之内,故拆迁并不属于不可预见的事情。
同时,情势变更原则只考虑“继续履行合同”是否显失公平。
本案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完成了全额付款及过户手续,被告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故不存在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的情形.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