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判决书摘录: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之一是官坑村经济合作社是否应当赔偿何某的损失。 (2012)遂办民二初字X号民事判决书,以关坑村经济会与何某签订的《渔塘承包合同》、《渔塘承包合同补充协议》未履行法定表决程序为由。 ,视为无效。官坑村经济合作社作为涉案鱼塘的承包商,在未召开村民会议的情况下与何某签订了合同。法院最终认定该合同无效,官坑村经济合作社承担主要责任。
广州华盟价格商行有限公司作出绥化估价(2016)241号《关于广州市番禺区官坑村“九亩”鱼塘上临建物及鱼塘护栏价值评估结论书》。价格评估结论如下:“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道官坑村石北工业路旁地名“九亩”鱼增设若干临时建筑及鱼池护栏的价值第 58 条规定:合同无效或撤销,取得的财产因合同原因造成的,应当退回;不能退回或者不必要的,应当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双方都有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官坑村经济合作社的主要过错,何某未能按照约定的合同期限履行合同,导致基础设施投资失败。为充分发挥其效能,官坑村经济合作社应对其过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涉案建筑物是否已报建,属于行政管理范围,并不能作为免除官坑村经济社民事责任的充分条件。该法院考虑了双方双方的错误程度,合同绩效期和评估结论,并基于公平原则,确定Guankeng Village Economic Co.,Ltd.应该为他赔偿他的20000Yuan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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