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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双方都想要房子怎么办?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1/29 19:27:06 阅读量:311


林女士与李先生系夫妻关系,婚后夫妻共同贷款购买一套商品房,并支付了首付款,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且都想要房子的所有权,该怎么办呢丘敏律师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七十七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归属无法达成协议的,如果离婚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双方就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对此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离婚时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可以由双方竞价取得。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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