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纠纷、整体观察、综合判断
【裁判要点】
本案的裁判要点在于判断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及是否符合“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规则。
【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与被申请人某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照明公司)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产生纠纷。某科技公司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某科技公司主张原审判决未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规则,认为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在整体外观上基本相同或高度近似,且原审判决的评判视角不符合一般消费者的视角。某照明公司则辩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在灯臂整体形状、灯臂与灯杆连接处设计、圆柱体灯柱的设置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这些差异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构成实质性差异。因此,一审、二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某照明公司的行为未侵害某科技公司的涉案专利权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某科技公司的再审申请。
【总结】
本案是一起关于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的再审审查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依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对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进行了细致的比对分析。法院认为,尽管两者在某些设计特征上存在相似之处,但在灯臂形状、连接处设计、圆柱体灯柱等关键设计特征上的差异,足以影响一般消费者的视觉效果判断,从而认定被诉侵权设计未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这一裁判结果体现了法院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中对整体视觉效果的重视,以及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严格界定。同时,也强调了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当事人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以及法院在审理中对证据的严格审查和综合判断。通过这一裁判,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明确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的标准,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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