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实用新型专利权、侵害专利权、转动滑轨结构、现有技术抗辩、合法来源抗辩
【裁判要点】
本案的裁判要点包括:(1)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转动滑轨结构”技术特征,以及是否因此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2)上诉人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和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3)一审判决认定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适当。
【基本案情】
上诉人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和柯某乙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某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通信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涉案专利为“一种可旋转蓝牙耳机充电盒”,某通信公司主张某科技公司和柯某乙侵犯其专利权,请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一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并判决某科技公司和柯某乙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转动滑轨结构”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上诉人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和合法来源抗辩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的赔偿数额合理适当,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总结】
本案是一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首先确认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包含涉案专利的“转动滑轨结构”技术特征,并据此判断其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具备该技术特征,因此构成侵权。其次,法院对上诉人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和合法来源抗辩进行了审查,认为上诉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抗辩主张,故抗辩不成立。最后,法院认为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考虑了涉案专利的性质、侵权情节等因素,赔偿数额合理。本案的裁判结果体现了法院对专利权保护的严格态度,强调了侵权责任的承担,并明确了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对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则。通过本案,法院进一步明确了专利侵权判定的标准,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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