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发明专利权、侵权赔偿、民事判决、司法鉴定、赔偿数额
【裁判要点】
本案裁判要点集中在发明专利权的侵权认定、赔偿数额的确定以及司法鉴定的有效性。法院依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对侵权行为进行了认定,并根据司法鉴定结果和专利权的贡献率等因素,确定了赔偿数额。
【基本案情】
原告某先进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先进公司)诉称,三关联公司(浙江某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某乙化工有限公司、上海某丙工业有限公司)及北京某丁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其发明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三关联公司及北京某丁科技有限公司构成侵权,并判决赔偿某先进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三关联公司及北京某丁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三关联公司连带赔偿某先进公司经济损失1400万元及合理费用30万元。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一审法院关于侵权行为的认定,但对赔偿数额进行了调整,最终判决三关联公司赔偿某先进公司经济损失2.3亿元及合理费用100万元。
【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重点审查了侵权行为的认定、赔偿数额的计算以及司法鉴定的合法性。在侵权行为的认定上,法院依据在案证据,确认三关联公司及北京某丁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专利侵权。在赔偿数额的确定上,法院参考了司法鉴定意见书、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数据、利润率等因素,最终确定了赔偿数额。本案的裁判结果体现了法院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以及在侵权赔偿数额确定上的审慎态度,旨在通过合理的赔偿数额既补偿权利人的损失,又能有效遏制侵权行为。同时,本案也展示了司法鉴定在专利侵权案件中的重要作用,以及法院在面对复杂技术问题时,如何通过司法鉴定来查明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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