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第三人撤销之诉、最高额抵押权、债权最高额、本金最高额、再审程序、物权公示原则
【裁判要旨】
本案的裁判要点在于明确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条件和限制,特别是在案外人已经通过再审程序寻求救济后,不得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同时,本案也对最高额抵押权中“债权最高额”与“本金最高额”的区分进行了深入阐释,强调了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的优先受偿范围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执行。
【基本案情】
四川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不服四川高院的民事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件涉及某甲公司与四川某分行(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成都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福州某公司(以下简称某丁公司)、成都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某戊公司)、卢某、李某、罗某、陈某之间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某甲公司请求撤销四川高院的再审判决,改判维持原成都中院的判决,并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
案件的起因是某乙公司与某丙公司等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某乙公司向成都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等。成都中院作出判决后,某甲公司作为第二顺位抵押权人,对执行过程中的判决提出异议,后申请再审,但被驳回。随后,某甲公司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主张原判决损害其民事权益。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甲公司已经通过再审程序寻求救济,且其再审申请已被驳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得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同时,法院明确了案涉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的“最高余额”指的是“本金最高额”,而非“债权最高额”,并据此驳回了某甲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裁定。
【专家评析】
本案的裁判结果为金融借款和担保合同纠纷中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指导,尤其是在确定最高额抵押权的优先受偿范围方面。法院的裁判明确了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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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条件: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都是为权益受到生效裁判侵害的案外人提供救济途径,但案外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行使。一旦选择了案外人申请再审的途径,即使再审申请被驳回,也不能转而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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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权的解释:在解释最高额抵押合同时,应结合合同文本、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特别是在涉及“债权最高额”与“本金最高额”的区别时,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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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公示原则的适用:在判断抵押权的优先受偿范围时,应以抵押登记的内容为准。如果抵押登记的内容与合同约定一致,且未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应认定抵押权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
通过本案的裁判,法院不仅维护了司法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也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原则,有助于促进法律的统一适用和公正司法。同时,也提醒了金融机构在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时,应明确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避免因约定不明而产生纠纷。对于案外人而言,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谨慎选择合适的法律途径寻求救济,避免错失救济时机。
此外,本案的裁判也体现了对合同自由和契约精神的尊重。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同时,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条件: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都是为权益受到生效裁判侵害的案外人提供救济途径,但案外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行使。一旦选择了案外人申请再审的途径,即使再审申请被驳回,也不能转而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最高额抵押权的解释:在解释最高额抵押合同时,应结合合同文本、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特别是在涉及“债权最高额”与“本金最高额”的区别时,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执行。
物权公示原则的适用:在判断抵押权的优先受偿范围时,应以抵押登记的内容为准。如果抵押登记的内容与合同约定一致,且未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应认定抵押权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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