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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无效后,已判决的侵权赔偿责任是否需要执行?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9/15 9:39:50 阅读量:449


【关键词】

专利权无效宣告、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责任、再审程序、权利追溯

【裁判要旨】

本案裁判的核心要旨在于明确了专利权无效宣告对侵权诉讼的影响,以及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如何追溯既往的侵权判决。法院指出,一旦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该权利视为自始不存在,相关的侵权判决应当撤销,且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基本案情】

中山市某某灯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李某、深圳市某某灯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之间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涉及专利号为ZL20152079****.4的实用新型专利。李某获得该专利的独占许可权后,指控某甲公司和某乙公司侵犯其专利权。一审法院判决某甲公司和某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李某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10万元。二审维持原判。后某甲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虽然二审判决时涉案专利权有效,但在判决尚未执行前,涉案专利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且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因此撤销了一审和二审的判决,并驳回了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专家评析】

本案的裁判结果为专利权无效宣告后侵权诉讼的处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指导,尤其是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情况下,如何追溯既往的侵权判决。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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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专利权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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