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最高法民申10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吉林省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潘某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雨,吉林全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吉林全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某秋,女,199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伟,双鸭山市尖山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吉林省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孙某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黑民终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对孙某秋判决承担的赔偿责任过轻,有违公平原则。请求本院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涉案《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孙某秋与某某公司就继续使用涉案商标未能达成新的合意。在此情况下,孙某秋继续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缺乏合法依据。孙某秋在抖音平台发布视频的有关内容对某某公司的商誉造成了负面影响,故二审判决认定孙某秋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并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并无不当。因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某某公司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以及孙某秋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亦无涉案商标许可使用费可供参照,故二审法院综合考虑孙某秋侵权行为持续时间、影响范围以及孙某秋的实际经营规模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额亦无不当。某某公司的相应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吉林省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秦元明
审 判 员 李 丽
审 判 员 马秀荣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包 硕
书 记 员 张晨祎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