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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8/23 14:30:12 阅读量:1578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最高法民申16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石某,女,198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阳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山西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雲,山西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某婷,女,199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法定代表人:江某婷。
再审申请人石某因与被申请人江某婷、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2022)晋民终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石某申请再审称,江某婷是某甲公司的独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江某婷又与石某共同为大同市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的股东。某乙公司刚注册第17979889号“**斯”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就被江某婷无偿转让给某甲公司。该转让是江某婷与某甲公司恶意串通的结果,应予无效。二审法院认定某乙公司实际控制人姜宇峰转款给石某的203,000元属于石某自愿退出某乙公司的经营和对含涉案商标在内的股东权益的清算,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本院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阶段的争议焦点为: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之间的商标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首先,从江某婷与石某共同成立某乙公司及涉案商标的转让过程看,2015年8月7日,某乙公司成立,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石某、江某婷各占50%股份,实际控制人为姜宇峰、闫春慧。2015年9月24日,某乙公司申请注册涉案商标。2016年11月7日,涉案商标获准注册。商标有效期自2016年11月7日至2026年11月6日。2017年2月17日,某乙公司申请将涉案商标转让给某甲公司。2017年9月6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涉案商标无偿转让至某甲公司。2018年2月19日、2018年3月7日,姜宇峰分别向石某的账户转账50,000元,姜宇峰于2019年1月24日分三次向石某账户转入合计103,000元。以上共计向石某账户转账203,000元。2019年9月3日,某乙公司注销。由此可见,涉案商标的转让经过国家行政机关核准并进行了公示。石某作为某乙公司股东之一,未能举证证明江某婷与某甲公司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法律规定的其他应予无效的情形。因此,石某关于某乙公司将涉案商标转让给某甲公司的行为应予无效的再审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从股东利益来看,根据石某提交的其与江某婷通话录音的文字材料及江某婷、某甲公司的二审答辩意见,石某及江某婷均认可石某与其丈夫闫春慧出资10万元入股某乙公司。石某明确表示在涉案商标被无偿转让之前,某乙公司尚未对涉案商标进行实际使用。江某婷、某甲公司则主张,因石某退出某乙公司经营,某乙公司返还石某股东权益203,000元,其中包括涉案商标的权益。某乙公司的合伙人哈力穆拉提·尼亚孜提交书面证明材料对江某婷、某甲公司的上述主张予以佐证。石某对江某婷、某甲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认可,但既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推翻,亦未能证明其收到的款项属于何种性质。综合考虑双方提交的证据,二审法院认定上述款项为某乙公司返还给石某的包含涉案商标在内的股东权益,并无不当。石某关于上述转款属于股东分红、不包含涉案商标利益的再审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石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嵘
审 判 员  傅 蕾
审 判 员  许常海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金 燕
书 记 员  吕姝君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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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商标权转让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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