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加微信
享受随身法律服务
回到顶部
欢迎访问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官网,本律所提供专业实用法律咨询服务,如:刑事案件 医疗事故 婚姻财产继承,交通事故责任、不动产合同法务,人身伤害赔偿案等等。

首页>法律知识>经济纠纷案例 > 父亲留下遗嘱写明其名下房屋为部分子女出资属于借名买房吗

父亲留下遗嘱写明其名下房屋为部分子女出资属于借名买房吗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1/29 19:27:06 阅读量:429


湖南房地产专业律师郑贴侨(18907390038)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

      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原告赵某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与赵某英关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存在有效口头借名买房合同关系;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一号房屋产权过户手续;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父亲赵某英与母亲陈某霞婚后生育六名子女,分别是长子赵某君、次子赵某聪、长女赵某露、次女赵某丽,三女赵某丹,四女赵某芝。

      次女赵某丽未结婚即去世。

      母亲陈某霞于1980年3月21日去世,父亲赵某英于2019年10月22日去世。

      一号房屋是赵某英单位分房,因赵某英无钱购买,遂与原告达成口头借名买房关系,由原告出资购买。

      赵某英出具一份遗嘱,确认一号房屋归原告所有。

      基于上述事实,原告请求确认与赵某英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

      ?被告辩称被告赵某丹辩称,原告的诉请求及陈述的事实与客观情况不符,一号房屋为赵某英单位分配的承租房,90年代根据房改政策,由员工凭工龄购买,房产证登记也是个人财产,赵某英曾长期与赵某丹共同生活,并不存在借名买房一事,赵某英生前在多人见证下立了一份遗嘱,一号房屋是赵某英的个人财产。

      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赵某聪辩称,我家早是三间平房,后来换成楼房,房改后买房,登记在父亲赵某英名下。

      我认为一号房屋是父亲赵某英的遗产,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赵某芝、赵某露辩称,我们尊重父亲后做出的遗嘱,认为一号房屋应当交给赵某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赵某英与陈某霞为夫妻关系,1980年3月22日陈某霞报死亡,2019年10月22日赵某英去世。

      赵某君、赵某聪是赵某英的儿子,赵某丹、赵某露、赵某芝是赵某英的女儿。

      赵某英于1992年从其单位处购买了一号房屋,实际购房价为5851.84元。

      单位向本院出具一份一号房屋购房款的扣款明细表。

      根据该明细表记载,1993年5月到1998年3月期间,该单位共计从赵某君工资处代扣一号房屋购房款合计4033.6元。

      一号房屋现登记在赵某英名下。

      庭审中,赵某君出示了赵某英的一份遗嘱,内容:“遗嘱.我叫赵某英与陈某霞结婚生育子女五人.1992年12月由我长子赵某君出资5851.84元购得丰台区一号住房,现我决定在我去世后上述房产由我长子赵某君继承.特立此遗嘱.立遗嘱.赵某英.2007年6月10日”原告认为该份遗嘱可以证明其与赵某英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赵某丹、赵某聪、赵某露、赵某芝均不认可该证明目的。

      赵某丹之后也出示了一份赵某英的遗嘱,内容:“遗嘱.立遗嘱人:赵某英.由于我不方便写字,特委托周某江代为书写,由律师进行见证:遗嘱内容如下:一、北京市丰台一号一套由我的三女儿赵某丹全部继承。

      原告赵某君不认可该份证据真实性,其认为本案并非继承,该份证据与本案无关。

      ?裁判结果驳回原告赵某君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郑贴侨点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赵某英与赵某君之间没有书面的借名买房协议,且在赵某君出示的遗嘱中,赵某英也未提及存在借名买房,即使赵某君确实曾用自己的工资支付一号房屋的购房款,但仅凭该行为尚不足以认定赵某君与赵某英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

      鉴于赵某丹也出示了一份赵某英的遗嘱,且其已对案涉一号房屋提出诉讼,故本案暂不对两份遗嘱的效力进行认定。

      综上所述,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赵某君与赵某英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对赵某君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分享到:



关键词: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更多>>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