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加微信
享受随身法律服务
回到顶部
欢迎访问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官网,本律所提供专业实用法律咨询服务,如:刑事案件 医疗事故 婚姻财产继承,交通事故责任、不动产合同法务,人身伤害赔偿案等等。

首页>法律知识>经济纠纷案例 > 借款人称自己是担保人拒绝还款,京云律师助当事人挽回110万

借款人称自己是担保人拒绝还款,京云律师助当事人挽回110万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11/26 11:47:49 阅读量:110


借款人称自己是担保人拒绝还款,京云律师助当事人挽回110万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但如果债务人履行债务,则这期间保证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这就导致一些债务人为了不承担债务,声称自己是借贷合同中的担保人。那么此时债权人该如何维权呢?

 

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A

委托诉讼代理人: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当事人A与B、C、D系朋友关系,三人向原告出具借条,A先后向三人共转款110万元。但三人一直未还款,于是A委托京云律师诉至法院。

二、律师说法

 

 

是担保人还是借款人,原被告各执一词

 

被告B同意偿还本金110万元的,但被告C和D认为,自己是担保人,不是借款人,因此只承担担保责任。

 

D表示,借条是在威逼利诱下签字的,原告让签就签了,签名的位置是空白处,签完名后原告加上了“借款人”字样。法院询问D是否有证据证明威逼利诱的情形,但D认为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交。

 

一审法院做出认定

 

第一,关于借款本金如何确定。

 

本案中,被告B表示110万的借款中有30万已经偿还。法院认为,原、被告是在2022年2月至3月签订的借条,借条上明确记载了4笔借款情况,并未写明被告所述的偿还110万元中30万元借款的情况。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告提供的偿还计划载明借款本金仍然是110万元。

 

此外,被告庭审中曾认可借款本金110万元,又称已经偿还了30万元,结合双方的证据、双方的当庭陈述情况,被告并未给出合理解释。综上,法院认定借款本金110万元。

 

第二,关于C、D二人是担保人还是借款人身份。

 

借条中并未出现担保条款,C、D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应该承担担保责任。D主张签字时有威逼利诱的情形,亦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C、D应当作为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最后,一审法院判决被告B、C、D支付原告A借款本金110万元及利息。同时三被告向原告A支付律师费15000元。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决。

 

一审判决下达后,三被告不服,再次提起上诉。其主要争议在于C、D不认可自己是借款人。

 

二审法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C、D主张其为担保人,应就存在保证合同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因此保证合同为要式合同,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C、D二人以其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三、京云小结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关于担保人和借款人身份的争议十分常见。本案也提醒大家,在签订借款合同过程中,一定要完善合同内容的要件。如果担保人想要为借款人作保,就要签订相应的担保条款。以免后续维权过程中因缺乏证据而给维权造成困难。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分享到:



关键词: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更多>>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