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在江苏省泰兴一家化工公司工作长达 20 年,担任部门经理一职。事发前一天开车至半夜,次日上班时在工位上以趴伏及躺仰方式睡了约一小时。半个月后,公司人力资源部制作《面谈表》,张某签字确认睡岗行为,在微信中也承认睡了一小时多点。公司向工会征求意见后,工会同意以睡岗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公司遂向张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其违反《员工手册》纪律零容忍规定。张某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违法,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虽存在违纪行为,但从管理岗位特性及此次睡岗行为严重程度看,未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极坏影响,其违纪行为具有偶发性,且张某入职多年多次评优评先晋升加薪,公司仅因一次违反内部规定就解除合同不具合理性,同时公司无证据证明《员工手册》相关规定经民主程序制定。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公司解除与张某劳动关系违法,判决公司向张某支付赔偿金 35 万余元。法院强调用人单位行使合同解除权应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前提,且规章制度应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合理。本案中公司的《员工手册》既不合理也不合法,“一刀切” 式解除合同缺乏合理性。
律师说法
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民主程序,即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并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如未经过该程序,规章制度可能被认定不合法。同时,规章制度内容应具有合理性,不能过于严苛或随意,需综合考量劳动者违纪行为的多方面因素,如动机、次数、后果、影响和损失等。对于劳动者偶尔的轻微违纪行为,不应轻易采取解除劳动合同这种严厉措施。而劳动者在面临用人单位不合理解除劳动合同时,应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像张某一样勇敢地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应得的赔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充分认识到法律程序和合理性在劳动关系中的重要性,以构建和谐稳定的用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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